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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央行发布了《银行以外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网络支付限额管理。

第七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信用、融资、资产管理、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设支付账户。

第十六条(三)规定)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支付功能和交易限额分类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身份关联管理同一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 支付机构为个人客户开设支付账户,根据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互联网支付,并办理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支付交易(支付账户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除外。 下同) )年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

“央妈:互联网支付日限额5000元,支付机构拓展互金业务受限”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个客户全部支付到账户的每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可能的影响:

限制资金沉淀

大额费用将成为网络无法结算的通道,但还是需要返回银联通道。 这是因为,如果网上费用超过5000元,就需要使用银行卡或信用卡进行支付。 这是直接的目的是减少资金在支付机构的沉淀。 这也是风险管理,但最终,大笔钱被置于商业企业的管理之下是有风险的事件。

“央妈:互联网支付日限额5000元,支付机构拓展互金业务受限”

支付机构收入减少,银联笑逐颜开

限额当然也可以减少支出总额,其中关于超额支付金额,支付机构不能绕过银联直接与银行结算,银联收取手续费的权利得到保障。

网络转账将受到限制

支付机构为用户进行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的转账时,转账账户应限于支付账户的客户本人同名的银行转账账户; 从支付账户转账到银行提款账户时,汇款账户仅限于客户事先指定的本人同名银行提款账户。

表示客户不能直接把钱转入别人的银行卡。

对网络金融业务产生巨大影响

根据条例,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信贷、融资、资产管理、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设支付账户。

这可能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巨大的影响,不知道支付宝( Alipay )们会怎么想。

分清主角和配角

这个《管理办法》基本上是网络支付用于小额支付的定位,确定了谁是支付主体谁是辅助工具。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央妈:互联网支付日限额5000元,支付机构拓展互金业务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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