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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科技信息于12月14日晚,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地图管理条例》。 《条例》确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机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置存储地图数据的服务器,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根据《条例》的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公司需要收集、采用顾客个人新闻的,应当公开收集、采用,不得泄露、篡改、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网络地图服务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个人新闻泄露、丢失。

以下为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s2/]

第664号

《地图管理条例》已经年11月11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年11月26日

地图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新闻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制作、审查、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图事业必须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新闻安全、便利群众生活的基本原则。

地图的制作、审查、出版、网络地图服务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管理测绘地理新闻事业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事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地图工作。

“地图管理条例:网络地图服务器必需设在境内”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信息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推广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列入中小学教学文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采用准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国家鼓励制作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种地图产品,支持地理新闻科技创新和产业快速发展,加快地理新闻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新闻的深层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部门间地理新闻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及时获取、解决和更新基础地理新闻数据,通过地理新闻公共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地理新闻公共服务,实现地理新闻数据的开放共享。

第二章地图制作

第七条从事地图绘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绘制工作。

第八条绘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绘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副本标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能显示以下副本。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性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标示的其他复印件。

第九条绘制地图,应当选择最新的地图资料,及时补充或者更新,准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以及相互关系,并且复印件符合地图的采用目的。

绘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必须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

第十条在地图上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中国历史边界、世界各国之间的边界、世界各国之间的历史边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依据中国边境线绘制法的标准样本图绘制。

(二)中国的历史边界,根据有关的历史资料,根据实际的历史边界建立。

(三)世界各国之间的边界,根据世界各国的边境线画法,参考样本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之间的历史边界,根据有关的历史资料,根据实际的历史边界建立。

中国边境线画法的标准样图、世界各国边境线画法的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在地图上绘制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在地图上显示重要的地理新闻数据,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新闻数据。

第十三条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绘制地图,应当依法采用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保密技术解决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无偿采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与地图文案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住地等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地图审查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查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提交有审查权的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但是,观光地图、街区图、地铁路线图等复印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查不可以收费。

第十六条出版地图的,展出或者刊登不属于出版单位送审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出者或者刊登者送审;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附有地图或者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 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附有出版物地图或地图图形的产品时,由出口者送审; 生产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时,由生产者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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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图审查申请书;

(二)需要审查的地图样品图或样品;

(三)地图绘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附有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时,只需要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绘制地图的,也应当提出保密技术解决说明。

第十七条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下列地图:

(一)全国地图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和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及主要表现地为海外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边境线地图无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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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有审查权的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普及地图、时间长短要求较高的图书、报纸等附有地图的,应当自收到地图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在紧急保障等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地图的,必须马上送交审查。

第二十条有关专业复印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查依据进行审查。 审查依据未确定的,由有审查权的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在地图审查的期限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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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推进地图没有确定审查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送检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拥有审批权的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地图审批文件,并注明审批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绘制标准,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二)边境、边界、历史边界、行政区域的界线或者范围、重要的地理新闻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复制标示的规定。

(三)不包括地图上不得标示的复印件。

地图审查批准文件和审查编号应当及时在有审查权的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标明审查编号。 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上标注审查号码。

第二十三条全国性的中小学教育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育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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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刊登、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送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时,必须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查批准文件和审查编号。

第二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审查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有审查权的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寄送样品。

第四章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地图出版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地图出版工作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第二十八条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入经审查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寄送样品。

第三十一条地图制图权的保护,依照制图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网络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机构开展地理新闻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地图服务领域的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地图服务机构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新闻驻点标志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网络地图服务公司从事网络地图出版活动,应当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互联网地图服务机构应当将存储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公司收集、采用顾客个人新闻,应当明示收集、采用新闻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顾客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公司需要收集、采用顾客个人新闻的,应当公开收集、采用,不得泄露、篡改、销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顾客个人新闻。

网络地图服务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客户个人新闻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公司提供服务时使用的地图数据库和其他数据库,不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储、记录不得在地图上标示的复印件。 网络地图服务公司发现网站发布的地图新闻中含有不可显示的复印件的,立即停止发布,留下相关记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的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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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志,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在地图上标示的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网络地图服务机构应当采用依法审查批准的地图,加强对网络地图新复印件的审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互联网地图服务机构应当对事业中取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新闻进行保密。

第四十条互联网地图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领域自律,推进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绘制、出版、展示、刊登、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的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

(三)没收、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新闻系统,实现新闻资源共享,便利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制作、出版、展示、刊登、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地图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解决,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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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予以取缔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或者在超过测绘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绘制活动或者网络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送交审判,未送交审判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构成没收违法所得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审判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粘有违法地图或者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举报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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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查要求修订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附有违法地图或者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测绘资格证书的,可以向社会举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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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查批准文件或者伪造、挪用地图审查批准文件和审查号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附有违法地图和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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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适当位置明确标示审查号码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发送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公司使用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的,或者未在互联网地图上新增复印件进行审查校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格证书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图管理条例:网络地图服务器必需设在境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含有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在地图上标示的复印件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降低本条例规定的资质等级,使测绘资质证书失效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新闻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军队机关绘制的地图的管理和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每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制作出版管理条例》已经废除。

来源:UI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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