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高速广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收益事件,但出现这种情况的首要原因不是舆论的逆反态度,而是搜查方向、指导思想从一开始就有偏差。 将高速广播定义为传播工具,沿着传播工具的方向进行侦查是错误的,必然会遇到很多阻滞。 也会出现视频的采样环境、哪个视频播出得早等令人笑不出来的问题。
高速广播不要主动发布淫秽视频。 否则,在前期的侦查工作中,要通过对企业重要人员的咨询和调查,获得第一手证据并不容易。 任何事情都有人插手。 特别是高速广播这样的数百人的企业,积极入驻是难以掩盖的。 根据现有公诉思路,公诉机关已经将第一证据固定在其4台服务器上提取的2万多条缓存视频中,辩护方从技术角度简要驳倒,检方场面十分被动。
在英美法系国家,这次审判的结果是王欣等人无罪释放,警方选择机会再次立案侦查的可能性很高。 但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实施水平的现实,一个更合理的情况是法院迅速播出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舆论中传播淫秽视频合理、快播造福人民等论调,对检方而言不是压力,反而是某种间接证据,但快播辩护方目前在法庭上提出的技术无罪伦等诸多需求,在法理层面也十分驳倒。
移交淫秽物品罪和移交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营利,其他所有条件完全相同。 检方首先要落实快车道是否利用自身服务提供淫秽物品,其次要明确是否利用提供淫秽物品的行为牟利。 这两个要件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传递是盈利的基础,如果不能执行第一要素,第二点就无从谈起。
高速广播方目前辩护的要点是,高速广播是技术企业,本身不生产文案,不发布淫秽视频。 这种观点众所周知,许多网络平台也有类似的观点。 多年通行的避风港大体上是这一普遍看法的核心。 许多企业也利用“开放平台”的理由,成功地回避了各种各样的责任。
从官方的角度来看,避风港也是大体上的,假货、盗版、侵权等行为客观上在这个大体中与公司自身的权益一起得到了保护,但在这次快进中触及的却是令人无法忍受的网络淫秽文案。 高速广播事件能否成为经得起考验的事件,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风向分水岭,如果做不好,将会混乱几年。 做得好,意味着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要让人信服,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用事实消除第一争议。
去年在快播被曝光之前发生的事件,大部分互联网企业都是5年和10年前发生的事件,虽说快播是不幸中的第一次,但也不必觉得冤枉。 网络精神中有鼓励好事胜过坏事的成分,别人做的和做过的坏事依然是坏事。 速播在被破门之前就和色情录像有关系。 某种意义上也是淫秽录像的代名词。 这是普遍的社会共识,搜查方向只要朝这个方向走,一定会得到。
在贿赂物移交罪中,主观故意是要件,但与间接故意同样可以构成该罪。 不听别人利用自己的设施和服务提供淫秽视频发布,和视而不见、刻意容忍、不良影响一样触犯刑法。 其中需要明确的是,被指控的犯罪是过失造成的,是自愿的,还是被动的。 这才是本案的要点,也是基本的侦查方向。
高速广播以流媒体技术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兼容所有视频风格,在浏览过一定次数的视频中形成热点,自动缓存到服务器上看起来像是技术问题,但实际上在这一系列技术的实现过程中隐藏着对淫秽视频的搁置。 高速广播成为淫秽视频发布者最受欢迎的平台,几年间高速广播达到了聚集3亿顾客的数据。 高速广播的上位基础本来就值得推敲。
快速播出自己开发的110个监管系统完全不值得,快速播出的作用机制本身存在问题,客观上助长了淫秽视频的传播,缺乏从基本机制进行监管和审查的条件和主观意愿,快速播出造就了自己多么多的监管体系, 解释这样有助于淫秽视频发布的快播结构的动机为什么很重要呢? 但是,必须建立有力的证据链,表明它被有意或被动地搁置,产生了不良影响。
如果不弄清楚高速广播为什么设立了这样的结构,其所主张的技术服务大众背后是否有阴暗的好处需求,高速广播事件的诉讼就不可能柳絮开花。 这个很容易查。 只要调查一下高速广播和广告费有往来的一些企业,看看他们在做什么样的业务,高速广播的优势实现模式就差不多清楚了。
当然,如果这一切都因时过境迁的原因难以查明,那就是侦查方和检察方的问题,快播和王欣无罪的判决,在波涛汹涌的民意下也很容易做出。
高速广播事件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折射出了网络科技领域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在追求快速发展的好处和规则的确立中所面临的矛盾。 该案不仅向司法机关提出了不可避免的尖锐问题,而且对整个产业快速发展方向也有内在的调整和修正作用。 的结果和过程一样重要,可以给人以启发。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快播案需要调整诉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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