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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信息(韩依民) 4月20日微信商标案迎来了大结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比创博亚太(山东)科技有限企业,对申请微信商标注册的争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在判决理由上,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引用的不当影响条款适用不当,认为创博企业商标不符合显着要求,未通过微信商标的采用取得显着性,不符合注册商标的要求。

年11月12日,创博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并于年8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用于新闻发布、电话业务等服务。

年1月21日,wechat1.0测试版发布。 三天后,腾讯企业正式向商标局提交了wechat照片文字商标注册申请。

在法定异议期间,自然人张先生认为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创博企业注册微信商标提出异议。 认为该商标在社会生活全方位广泛、影响深远,产生了其他不良影响,创博企业不得取得该商标。

商标局于年3月26日裁定,以微信商标容易被客户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由,不允许注册。 创博企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再审。 商品审查员裁定不批准登记。 创博企业不服审计师的裁定,向法院投诉要求撤销其裁定。 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创博企业败诉,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微信商标案终审:原告注册申请不符合显着性要求”

原告方面表示要上诉。 此后,该案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今天,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在指定聘用服务方面缺乏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其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虽然商评委的裁定和原审判决的认定是不合理的,但是审判的结论是正确的。 因为这是在纠正相关错误的基础上维持的。

“微信商标案终审:原告注册申请不符合显着性要求”

关于最初争议的最初申请的大致问题,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说,最初申请大致有其适用范围,处理的第一个是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之间的优先性问题。 在先申请的大体适用应当与《商标法》的其他规定相协调,对于不具有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被采用注册的标志,无论申请注册的时间早晚,都不涉及在先申请的大体适用。

“微信商标案终审:原告注册申请不符合显着性要求”

简言之,法院认为,创博亚太企业虽然提交了微信商标注册申请,但该申请缺乏明显特征,另外,创博亚太企业没有证据表明微信商标被采用并取得了显著性,因此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鹤纹章认为,关于Wechat商标案的争议需要回归商标法的基本原理,从商标的有效性、商标先申请的大致性质、商标法规范化的意图出发,正本可以清元。

商标注册要求的显着性分为固有的显着性和获得的显着性,标志需要具备固有的显着性,或者通过在市场上的采用而获得显着性,一方面满足了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

在wechat事件中,创博企业申请注册的wechat商标并不容易说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固有的有意性。 各种证据表明,创博企业也没有将微信商标投放市场予以采用。

相反,腾讯公司广泛采用了微信的商标,顾客已经把微信的商标和腾讯公司提供的新闻通讯服务联系在了一起。 微信已经被腾讯企业赋予了第二个含义,具备了商标注册和商标法保护的法律基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吴一兴也指出,在wechat商标案中,腾讯需要更换产品和服务上承载的商标,社会公众也必须相应地调整招聘习性、费用,甚至认识习性,这些变更的代价是众多社会人才、社会人才、服务上的商标。 光是商标争议和现行商标申请机制弊端形成的裁定和判决,Wechat的商标对应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就有可能发生偏差,社会公众有可能必须适当调整,广泛的受众群体和网络环境的双重扩大效应有可能损害许多社会资源 基于砖头积累的现有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不能轻易浪费,确定的商标导向和对应关系不能随意扭曲,社会公众已经形成的认识资源也必须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得到尊重。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微信商标案终审:原告注册申请不符合显着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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