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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淘宝店卖假货,在哪里打官司?
郭泽/漫画
过去,客户通过淘宝购买有问题的商品,在自己的地址地投诉淘宝和电商时,遇到了管辖权这一干扰。 渥太华在提交答辩书时,几乎每次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渥太华所在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 淘宝对此管辖权的异议经常受到考验,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了前往数百乃至数千公里之外的淘宝所在地法院打官司,诉讼价格会变高,除非网上购买的商品金额过大,否则很多读者为了省事,买了有问题的商品也不得不自认倒霉。
最近,淘宝的这项管辖权异议法宝被江苏省南京市的市民改写了。 在他向法院起诉销售问题商品的电子商务业者和淘宝后,淘宝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 南京市中级法院在终审中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此类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这意味着今后,如果顾客在网上购买有问题的商品的话,可以在家门口向电器店投诉。
南京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有法律依据吗?
通过网购买劣质鞋
在家门前起诉电商和淘宝
渥太华在原告申请登记为渥太华的顾客时,与被告签订了《渥太华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淘宝这个主张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年11月11日,南京市江宁区市民柳文(化名)利用电商光棍节促销机会,在淘宝某店铺购买鞋子。 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网店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上海企业),刘文通过快递将鞋子送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瑞景文华区的家中。
柳文收到后,打开包裹一看,发现鞋子大幅脱胶,质量差,所以要求退货。 但上海企业认为柳文在货物上签了字,拒绝退货。 于是,柳文以上海企业销售假货和不合格商品为由,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投诉,要求上海企业退还货款,支付货款的3倍赔偿金和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等各项费用。 柳文还要求被告浙江淘宝互联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淘宝企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企业、上海企业在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提交答辩状时,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 渥太华企业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申请登记为渥太华客户时,与被告签订了《渥太华服务合同》,其中发生纠纷,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进行了审判
但柳文认为,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实际交货地点在南京市江宁区,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诉讼应由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管辖。 柳文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做出裁定,驳回淘宝企业、上海企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淘宝企业上诉
双方各有主张
以《淘宝服务协议》有约定为答辩理由的原告认为,《淘宝服务协议》是一个样式条款,是淘宝企业强加给自己的。 因为如果不点击同意的话,就不能注册为淘宝客人。
淘宝企业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上诉。 根据其诉状,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认定货物送达地为交货地——合同履行地,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运输标的物的,出卖人以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交付地的规定,以卖方发送货物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柳文和淘宝的卖方上海企业通过网络达成交易,双方对交货地点没有特别约定。 相关商品通过快递企业送达被上诉人柳文,交货地点在上海市宝山区。 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宝山区。 但是,最高法《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采用送达方法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采用送达方法是指用供应方准备的运输工具将货物运往需求方指定地点的,本案不属于采用送达方法交货的,因此,
淘宝企业强调,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应由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 根据淘宝企业提交的证据,柳文在注册为淘宝客户时同意《淘宝服务协议》,并承诺如果在协议中发生纠纷,将被告住所地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该协议第9条第3款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你和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同意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诉人淘宝企业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根据协议管辖约定的情况,本案第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淘宝企业还指出,即使本案不属于协议管辖,但由于上诉人居住地在杭州市余杭区,作为民事诉讼常规地域管辖大体的原告应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并提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由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
但是,柳文不承认淘宝企业的上诉理由。 他指出,淘宝企业的《淘宝服务协定》是一个样式条款,文案很多,他看不起。 另外,这个协定是淘宝企业强加给他的,因为只有点击同意才能注册为淘宝客人。
柳文还认为,他在网店买鞋时,从未与上海企业签订过直接管辖协议。 因此,他有权在合同履行地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起诉。
法院最终审查裁定
合同管辖条款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经营者采用样式条款与客户签订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法提请客户观察,客户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书》印刷本有19页,协议管辖条款在最后一页,为黑体,但字体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容易被客户忽略,不适合用合理的方法要求客户观察。
淘宝企业以前向南京市浦口区、雨花台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无一例外被法院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虽然这次的结果有了变化,但笔者日前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淘宝企业没有得到终审裁决的支持。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合同纠纷应当依法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办法有约定的,适用比较有效的约定。 但是,要明确本案管辖权的归属,必须先处理《淘宝服务协议》的纠纷处理条款是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采用样式条款与客户签订管辖协议,未经合理途径提请客户观察,客户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明确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处理条款的适用,应着重考虑经营者是否以合理的方法督促客户进行观察。 根据合同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对样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复印件,在合同订立时作出足以引起对方观察的复印件、符号、字体等特别表示,并应对方要求证明该样式条款的,经审判 虽然协定管辖条款草案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或限制其责任,但是排除合同履行地等对方可以选择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会便利经营者的诉讼,并且给顾客的诉讼行为带来不便。 在实际生活中,读者和顾客往往不认真阅读顾客合同,不直接点击同意,也不观察合同管辖条款的存在。 在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书》印刷本有19页之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繁杂的信息中,虽然在最后一页,但字体小,不被客户忽视。 对此,可以认为用合理的方法提示的情况不符合。
南京市中级法院指出,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理解的,应当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作出不利的解释。 上诉人淘宝企业主张根据协议管辖条款,必须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上诉人柳文通过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的方法表达了对协议管辖条款的不同理解。 其起诉行为无需适用约定管辖条款,可以理解为可以适用。 网站注册的《淘宝服务协定》是上诉人淘宝企业提供的样式合同,作为样式合同的提供者,上诉人淘宝企业具有特征地位。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样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对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不利的解释。 据此,必须使用不利于样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淘宝企业提供的“淘宝服务合同”的管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南京市中级法院还同意,被上诉人柳文在注册淘宝账号时,点击《淘宝服务合同》,但该合同第9条第3款发生争议时,你方和淘宝平台经营者同意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条款 认为是购买者(柳文)及销售者(上海企业)三方签订的协议,纠纷的发生应认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是柳文和上海企业之间关于纠纷处理方法的约定没有直接实现。 本案有三方当事人、两被告,且两被告住所地属于不同地区,约定管辖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域、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争议管辖法院,应符合唯一明确性的条件。 因此,该约定管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必须基于法定基本明确管辖法院。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当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南京市中级法院强调,由于协议管辖条款不适用,本案应依法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采用新闻互联网的方法订立买卖合同,通过新闻互联网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其他方法交付标的,受让人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该约定开始。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柳文指定的接收地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瑞景文华小区的地址,因此该地点可以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这是为了驳回淘宝企业的上诉请求。
提高顾客的维护权利的价格
管辖协议不公平、不合理[/s2/]
法官认为,在网络侵权更多、原告关于被告基本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明确原告居住地作为管辖基础,同时优先适用将成为趋势。
南京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就网站购物和服务合同表示,客户购买的物品价值通常不高,但其居住地、合同履行地遍布全国各地和全世界,实践中,客户多以原告身份起诉,明确被告和网站所在地法院管辖 网站送达时,本来外国顾客可以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大致享受当地法院管辖的法定管辖利益。 一旦被认定为合同管辖条款比较有效,大量外国客户将被迫前往网站所在地应诉或起诉,与大量多余的、购物价格相比,明显要承担不合理的差旅费和时间消耗,通过衡量该诉讼的得失,可以阻止客户合理的权利需求,从而拉动市场 据此,对被上诉人柳文因起诉行为否定协议管辖条款效力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读者在注册为淘宝客人时,点击“淘宝服务合同”表示同意。 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被告住所地法院将成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通过样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告示等方法,排除或者限制顾客的权利,或者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目前,网络侵权更多,原告对被告大致面临困境时,明确原告居住地作为管辖基础,同时优先适用成为趋势。 其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可以不发生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因此最高效、有利于诉讼价格的节约、有利于案件审理、有利于客户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原告住所地 二是网络侵权的后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因此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可以最早、最有效地弥补被害人的权益损害,有助于维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互联网的全球优势常常将网络侵权表现为跨国纠纷,明确原告居住地为管辖基础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身份。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淘宝店卖假货,哪里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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