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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食药监局根据新《食品安全法》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民意。 草案比现行条例增加了136份复印件,首次确定了网上销售的食品抽查标准。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需要注册ip地址、ip审批说明、网站等新闻,未按要求加入商户新闻的,或者需要罚款20万元。 另外,草案还计划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征信系统,结合融资信用等,制约食品经营者的失信行为。

“网售食品抽检标准:未公开新闻最高罚20万元”

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需要公开营业执照

网络食品经营多种多样,鱼龙混杂。 除了在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销售各种食品和餐饮外,微信的朋友圈也经常出现自制食品的销售。 方便快捷是很多人选择在网上销售食品的原因。

但是,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制定,食品将不再像以前那样“随便出入”网络交易平台。 草案与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相比较,增加了11份复印件。 这意味着在网上销售食品和在实体店销售食品一样困难。

在资格审查方面,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加入的食品经营者需要提供网站、ip地址、ip审查许可说明等新闻。 另外,第三方信息平台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法等,应当向所在地药检部门备案。

并且,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主页显著位置公布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新闻,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实体交易许可范围一致,如有变更,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发挥监管作用。 未按要求提供加入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注册新闻、交易数据等资料,或者擅自转移、篡改、伪造、擦除加入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交易数据的,第三方信息平台将面临20万元罚款。

网上销售的食品将纳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抽检范畴

今后,网络食品也将纳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常规抽检的范畴,本次草案详细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标准。

抽检样品由食品检验部门购买,并记录购买新闻。 根据互联网食品抽查方案的要求,药检部门明确样品购买者及支付账户、注册账号、接收方地址、联系方法,保留购买票据,记录样品名称、类别和数量等。

收到样品后,由样品购买者、检验机构的样品采集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共同包装、检验,并将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好。 检查结果立即通知商户及第三方交易平台。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地址不明,检验结果无法通知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相关结果的新闻。

“网售食品抽检标准:未公开新闻最高罚20万元”

网络销售食品抽查不合格时,应停止流通

与在线抽查要求一样,抽查不合格的网络销售食品应当立即销毁,停止流通。 检验不合格但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草案可以要求第三方信息平台提供者删除网络食品销售新闻,暂停提供网络交易服务。

另外,根据草案的规定,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供客户和加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查询。 加入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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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和小摊进入日常检查

有趣的是,这次的草案还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建立专职食品安全检测人员队伍,对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公司的操作规范、危害拆解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也有新的任务。 根据草案,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摊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征信系统[/s2/]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也纳入了这次草案。 建立信用记录负面新闻披露制度和维护信用的激励机制。 食品安全信用评估结果与领域准入、融资信用、证券发行等信用体系挂钩,国家食药监局希望借此约束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督促食品经营者自律。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网售食品抽检标准:未公开新闻最高罚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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