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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网络新闻文案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保障网络新闻文案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促进网络新闻服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根据《网络新闻文案管理行政执法手续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和方法提供反馈

“网络新闻文案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1 .访问中国政府法制新闻网站( chinalaw.gov ),访问首页左侧的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 .电子邮件: yjzj@cac.gov

3 .联系方式: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225号国家网报办公室互联网综合协调管理与执法监察局,100010,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

意见的反馈截止日期是每年2月15日。

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

年1月11日

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修订意见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活动,促进网络信息新闻服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决定》、《新闻发布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信息新闻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新闻,是时政类信息新闻,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和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从事网络信息新闻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重复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重复舆论导向,重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监管工作。 各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网络信息新闻服务领域的组织建立健全领域自律制度,指导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为网络信息新闻提供者依法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信息新闻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二章授权

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网站、APP、论坛、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各大搜索引擎和其他具有信息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APP通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新闻的采访发布、转载服务

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开设地方频道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常是中国公民;

(二)有完整的服务方案;

(三)有健全的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信息人员、信息审查人员、技术保障人员;

(五)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资金。

申请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采录发布服务的,信息机构或者其控股公司、主管公司应当是信息推广机构。

申请转载网络信息新闻或者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两年以上从事网络新闻服务的法人,近一年内未因违反网络新闻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第八条经许可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采录发布服务的,可以开展互联网信息新闻转载服务。

第九条申请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领域快速发展的结构、布局等要求。

第十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外资公司从事网络信息新闻服务。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与外国投资者进行网络信息新闻服务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报告进行安全判断。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申请主体为中央信息推广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控股公司为中央信息推广机构的,由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受理和批准。 申请主体为地方信息推进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控股公司为地方信息推进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受理和批准; 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初审后,由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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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申请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概况)包括服务场所、设施、股权结构和资金状况等);

(三)服务计划)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方法、业务形式、服务范围等;

(四)主要负责人、经常是中国公民的说明;

(五)专职信息人员、信息审查人员、技术保障人员的情况;

(六)新闻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七)新闻技术安全判断机构出具的判断报告;

(八)访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情况和访问服务合同;

(九)严格履行本规定相关责任义务的承诺书

申请许可互联网信息新闻采访发布服务的,还应当提供主办单位、主管或者控股单位为信息推广机构的说明和该信息推广机构的意见。 申请转载网络信息新闻或者提供平台服务的,还应当提交近一年未因违反网络新闻服务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和近两年从事网络新闻服务活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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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事项部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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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申请初审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报告。 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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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未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网络信息新闻服务许可情况。

第三章运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标明许可证号码。

第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总责任制,设立总,经常对互联网信息新闻复印件负总责任。

第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新闻发布审查、公共新闻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新闻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对策。

第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新闻发布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注册账户的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平台招聘人员为从事向公众提供信息新闻服务的活动而开设公众账户的,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审查,并分类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 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处理及时的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置结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新闻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复印件的,由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相关领域的组织和各级网络新闻事务

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网络新闻服务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培训、考核,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转载互联网信息新闻的,应当转载中央情报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情报机构和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明确机关发布的信息新闻。

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转载信息新闻的,应当完整准确。 标题的原意和信息新闻的复印件不得歪曲、篡改。 在明确的位置注明出处、原作者、原题、真实姓名,保证信息新闻的来源可以追溯。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向顾客提供互联网信息新闻发布平台服务,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保护的决定》,要求顾客提供真实身份新闻,顾客应当予以协助

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收集顾客身份新闻的,应当事先明确收集规则、保留期; 收集前项规定以外的客户新闻,必须征得客户同意。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顾客不得制作、复制、传播、传播含有《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副本的新闻。

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确表示客户不得违反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复印件的互联网信息新闻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保护的决定》予以删除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网络新闻办公室接到网络信息新闻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复印件的通报,应当通知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解决。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消除等措施,留下相关记录,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咨询时提供。 各级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决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和制止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网络信息新闻在内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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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本服务提供者及其顾客传播、转载的互联网信息新闻,并保持60天。 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必须记录日志新闻,并保留60天。

前款遗留的新闻,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应当保留国内,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提供。

第二十八条各级网络新闻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对知悉的顾客身份新闻和日志新闻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顾客不得制作、传播、传播涉及他人身份和他人隐私的新闻。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条网络信息新闻服务人员从事信息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信息记者证。

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的采编工作和经营工作应当分开。 信息采集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

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编辑、发布、转载、删除、介入展示的搜索结果、介入发布平台的结果展示等手段非法牟利。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服务地点、网址、网站名称、访问服务提供者等若干事项,或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向原许可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网络新闻办公室可以对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要求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经营服务场所进行检查、调查、取证的,为网络信息新闻

第三十五条各级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完善执法队伍体系,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各级网络新闻办公室对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和其他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亲自出示执法证件,记录相关执法活动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络新闻办公室建立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和信贷损失黑名单制度,对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判断,记录信用评级,查处有严重信用损失行为的网络信息新闻提供者 网络新闻服务的网络信用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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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各级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发现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处置违法新闻,没有执行监管措施的,可以与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订总合同。

合同情况包括在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互联网信用文件中

第三十八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建立便利的全天候举报渠道,配备服务规模相应的专职人员,依法受理和处置本公司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活动中的违法新闻和坏消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各级网络新闻办公室通报。 各级网络新闻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办法,依法解决举报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网报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方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复印件,未经许可开展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网络新闻办公室根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互联网新闻办公室根据职责撤销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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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运行中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新闻办公室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的互联网新闻办公室根据职责撤销许可。

“网络新闻文案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为国家和地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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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按照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新闻办公室根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暂停更新信息新闻,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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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网络信息新闻服务提供者对国家和地方网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推进机构,是指信息机构和信息推进主管部门。

情报机构与非情报机构合作设立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机构,情报机构持有股份在51%以上的,视为情报机构设立了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机构; 不到51%的情况下,视为非情报机构设立了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新闻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UI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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