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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评论记者张天潘实习生郝强

虽然最近互联网行业发生了许多争议性的事情,但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百度贴吧血友病吧的销售,引入商业合作的民营医院血友病专家就是新巴尔。 除此之外,还有在座位旅行网上卖假币、在唯品会上卖假茅台等。 互联网公司本来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被认为是一家没有原罪的新公司,但这些事件的爆发,让互联网原罪这个议题得到了认真的反思。 这一原罪包括网络公司真空地带运营的盈利模式、侵犯顾客新闻安全、利用技术构建差距和壁垒等,记者对这些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应如何解读,进行了中国政法大学传达法研究。

“追问网络原罪:“为什么不转型?””

着作权连接到互联网时

南方都市报记者(以下简称南都)先从百度贴吧的事说起。 现在,大家的讨论从百度的商业模式、道德伦理等方面越来越多。 那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百度贴吧的版权归谁所有? 百度有权这样解决吗?

朱巍:百度有读者协议,表示贴吧的所有权属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不仅百度如此,其他互联网企业也是如此。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所有权归客户,会引起很多法律问题。 例如,虚拟帐户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不是财产吗? 能担保吗? 如果可以买卖qq号等人身性较强的虚拟财产,那么不久就没有人身性依赖性了。 例如,如果帐户的所有权属于客户,那么这些网站破产后,帐户的所有权将如何分配? 另外,如果互联网账户的所有权归于客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效果也会减弱,也不利于互联网的法律管理。 这可能违背了现在的许多法律精神。

“追问网络原罪:“为什么不转型?””

但是,实际上在读者协议中平台上发生的版权全部归网站这一点上存在问题。 版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部分。 在财产权上尊重读者的共识,但是在人身权上不能侵犯作者的权利,也不能买卖人身权,包括文案标题、作者姓名、作品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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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版权法本来就是通往欧洲的道路,包括人身权、网络转载都必须得到认可。 之后,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唱反调,网络转载,发表后就可以使用了。 这是基于美国的产权思想。 之后版权法经过了两次修改,再次确认了以前流传的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区别。 以前,媒体的文案发布是有价格的,但是网络没有价格,所以在网络转载前必须征得同意,最高法必须废除以前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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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南都“支付宝( Alipay )”和“q q”一样,联系很多朋友和家人,“公众号”也可能产生商业价值,但是这些账户和公众号能否继承到下一代?

朱巍:支付过程中存在信用问题,信用无法继承。 另外,很多虚拟账户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不应该继承。 美国已经有了一些相关判例,最有名的是士兵在伊拉克阵亡的22岁。 他的父亲必须继承他的虚拟财产,包括雅虎邮箱地址。 但是,因为雅虎涉及隐私的好处、人格的好处问题,所以不给。 随后,法院判决雅虎败诉。 尽管如此,雅虎还是没有交给,最后只把邮箱中包含的照片等资料交给了继承人。 这实际上是底线问题,是不尊重人的自由的问题。 所以,真正要求把所有权利交给客户,对保护客户也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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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为了解决人死后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有这样的企业。 人死后的虚拟财产可以交给第三方企业,第三方企业会在你30天没上线的时候问你是否还活着。 如果类似的企业真的要求把所有权交给顾客,也不利于保护顾客。 虽然国内的不做了,但是中国的从以前就流传着对这个很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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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那是ugc (像客户端原始拷贝平台吗? 例如微博、知乎基本上是客户生产的,与百度不同。 后台可能有几个技术人员,但一切都是客户自己沟通的。

朱巍:这就像一部交互式百科全书,有这样的要素,对版权来说是个难题。 目前,官方态度是,虚拟世界是虚拟的,但运营虚拟空之间的主体是现实,既不承认虚拟人格的独立性,也不承认虚拟财产的独立性。 但是,他说网上的财产权可以被允许继承,人身权益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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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背后的新闻安全性

南都:在讨论百度贴吧的时候,很多人说其实这不是百度一家的问题,不仅仅是百度,新闻泄露是网络平台的通病。 平台上公民的新闻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如何保障? 如果发生流失,个人应该如何追究平台的责任?

朱巍:中国近期在相关行业立法较多,涉及个人隐私、个人新闻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及公约100多项。 有人说中国没有个人数据保护法,我认为不是。 中国有个人新闻数据和个人新闻保护法体系。 目前最核心的法律是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保护新闻保护的决定,其中核心9个字,即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是个人数据采用的基本大体。 顾客权益保护法也加入了这9个字符。 网络通讯社出台相关规定时也使用了这9个文字。 但是,相关部门没有说明这9个文字将如何理解。 在我看来,这就是战术上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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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欧洲个人新闻保护太强了没有大的互联网企业美国的个人数据和新闻保护是基于人格自由的中国的其基础不完整 最后,前20名的互联网企业,中美各占一半。 所以,有时候说战术上的模糊是必要的。 这是老子的观点认识白保护黑,认识雄保护雌是很大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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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隐私权正式写入民事法律是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写在第二条,但没有什么隐私权。 年10月10日,最高法发表了审理网络侵权人身权益的司法解释。 解释的第12条中写了很多包括个人新闻在内的隐私保护问题,写了医疗状况、身体状况、联络方法等,录取范围也得到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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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招聘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忽视了安宁权。 安宁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受打扰的权利。 个人新闻保护安宁权的问题,全世界有两条路径,第一条是事先授权采用,第二条可以不事先授权,但第一次拒绝后不得补发。 两种模式是a还是b,中国选择了a +b。 那个条文里写着有趣的事。 不允许发送商业性广告,客户拒绝后,不可以再次发送。 这是什么意思? 我不能理解。 但是,如果以后仔细想想就不矛盾了。 没有许可就不能发送,但有时我许可了。 我收到后很困扰。 另外,即使拒绝,也不能发送。 实际上是这个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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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是,目前在大数据的采用过程中,个人新闻、隐私、数据、大数据这几个概念被混淆了。 大数据是消除隐私的数据,隐语中叫做脱敏,但个人新闻无法脱敏。 个人消息永远无法交易。 这是基本线。 大数据是很多数据,单独或间接取出也没有个人新闻上的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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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学术界讨论的被遗忘的权利和这个有关系吗?

朱巍:被遗忘的权利提出有多复杂的背景,最重要的是欧洲没有大的互联网企业,他们特别讨厌谷歌。 我所说的被遗忘的权利是指顾客的权利保护,顾客有被遗忘的权利。 比如a pp。 用完之后可以卸载。 你可以在使用的时候收集我的消息。 卸载后就不能再收集了。 请忘记。 比如互联网服务。 目前,整个互联网的经营模式是免费加增值服务。 之所以免费,是因为你收集了我的网络行为新闻,给我发了点销售广告,可以弥补你的损失。 但如果有一天我不用了,你会删除我所有的个人新闻。 中国在这一点上做得不好,所以永远不会忘记一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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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原罪的转化

南都:很多人都在讨论网络原罪。 以前认为网络是最原罪的产业,现在发现几乎所有的大网络平台都有问题。 除了百度,最近的典型的东西是在座位旅行上卖假币,在唯品会上卖假茅台。 当然也有淘宝的假货。 这是网络原罪还是迅速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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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网上有原罪。 正好两年前,大家批评和质疑今天头条的版权问题,但现在头条融资和转型成功后,现在有了3。 5亿客户,各网络新闻的捕获通过合作或合同已经合法。 所以摆脱了原罪,破茧而出。

许多互联网巨头,特别是视频领域,当时都维持在p 2p的灰色地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治环境的健全,现在已经基本完成了变革。 但是,也有人拒绝变革。 很多公司在当时法治不健全的时候都这么做了,但大家都发生了变革。 为什么不转型? 法治环境不同,社会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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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可以血腥复仇,现在可以了吗? 从那时的事件中看不到现在。 网络原罪一方面来源于原始积累的血腥或法治比较不健全,另一方面这种原罪很可能是加引号的原罪,它给当前的法治环境和现有利益带来了很大的冲突和颠倒。 例如,在现在的滴滴早滴企业中,其原罪实际上是对不当法律的倒错,是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促进。 所以,有个学者说过。 大部分创新始于违法,这句话不全面,但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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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要分三部分来看。 第一,至今保留原罪有问题,不再适合中国法治社会。 第二,虽然有原罪,但随着法治的健全而发生了变革是肯定的。第三,现在存在的原罪,也是互联网+、产业4.0革命中的领头羊。

新媒体商业化和广告法

南都:百度贴吧问题的背后,还牵涉到网上网络平台模糊性极大的商业租赁,目前中国的广告法不限。 现实广告法是如何延伸到这个水平的?

朱巍:这个问题的新广告法已经有相关规定,特殊行业的广告有明显的限制,但也存在新媒体广告等问题。 半年前,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广告管理规定,对新媒体是否适用存在争议。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广告法只对有工商注册的公司进行比较,另外,新媒体不仅可以发布广告,也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无法鉴定广告是什么。 新媒体适用广告法会导致表达自由的问题。 但另一方面,目前的虚假广告大部分来源于新媒体,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代劳是不现实的。 例如,公告栏,我想今后吧,首先是要自律,也必须承担责任。 不仅是口头上,也有纸面上的责任。 如果吧主不是由百度任命的,即使有问题,百度的责任也不大,但如果百度通过合伙人做吧主,责任就会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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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结合网络实名制来看,年网信办了10个单一账户,其中要求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服务不能提供有毒有害服务,提供生产厂家联系方法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可以考虑建立保险基金保障权益,万一发生问题可以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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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很多公众号、大号上都有广告。 虽然现在没有发生严重的问题,但是只依赖自律到底是不现实的。 微信公众号的产权是腾讯的,但与留言板不同,公众号的所有文案都是作者的自主行为。

朱巍:是的。 公众号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 我们鼓励原创公众号。 未来公号的迅速发展一定会以原创为基础。 公章的问题很多,除了版权,还有广告、虚假新闻、以及时政类新闻是否有资质的问题。

霸王条款和共享经济精神[/s2/]

像南都“座位旅行,你要去哪里”这个网站一样,面对霸王条款随意改变规则的方法应该是什么?

朱巍:几年前,我们去台湾消基会、消保委员会调查时发现,他们每年最多的工作之一就是制定样式条款,涉及到昂贵的行业样式合同,都由官方认定,官方必须修改。 有必须记载的事项、不能记载的事项、共同规则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不可以随意变更奥特曼条款。 大陆消协的工作和台湾差得很远。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我们不仅仅要制定那么多法律,而是要用合同的方法处理问题。 根据消法相关规定和合同法关于样式合同的规定,霸王条款包括店铺告示无效。 店里的告示在现实生活中放在店里,说不负任何责任,放在网上是读者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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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现在,ba t已经成为巨无霸的互联网企业。 许多新的APP、公司、APP的背后都有ba t的身影。 这也和新的垄断有关吗?

朱巍(反垄断法规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进行垄断行为,并不是说不得具有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不能规制主体的市场份额,公司的市场份额越大,越有配置资源的能力。 管制制约公司的迅速发展。 特别是新闻网络公司排在第一位,没有第二、第三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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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的定义也必须特别观察。 比如,手机不让卸载软件,这不是销售吗? 不是独家吗? 在这个问题上,手机制造商拥有他们的核心业务优势,关系到整个生态的存亡。 所以,我认为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必须在战术上模糊,让其经营商业习性和市场规律,在保障商业优势的同时,照顾到顾客体验和产业的快速发展。 从整体趋势来看,未来包括手机客户端在内的平台一定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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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网络精神是开放共享的,但网络巨头追求商业优势是排他性的,这看起来也是矛盾的。

朱巍:追求商业利益是没问题的。 问题是大多数情况下不应该有商业好处。 追求商业上的好处需要注意。 第一,不能以绑架和绑架顾客为代价第二,应该遵循一定的底线,比如百度的医务人员方面的贴吧,不允许太多的商业利用,也不能交给医院。 医院有时是商业设施,有商业目的,更好的选择是交给非营利组织。 第三,必须服从一定的社会责任。 目前,社会责任已经在《企业法》中有了规定,但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化。 这可能会导致大公司专注于商业优势而忽视社会责任。 所以,希望通过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引起国家的重视,在社会责任具体化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追问网络原罪:“为什么不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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