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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周前,国家信息出版和广电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网络出版服务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文/单磊

从今年3月10日开始,《规定》将取代2002年6月27日公布的《网络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生效。

《规定》发表后,外部对其进行了各种解读,但大多是臆测。 应该从法律上仔细分析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一、新的整体变化

《规定》刚发布的时候,我以微信的力矩说,这次撰改第一体现了三个变化,留下了三个悬念。

三点变化是指对行业现有业务规则影响较大的三个方面。

一个是在网络原创出版物(常见的是原创小说)中也加入标志;类版号管理,第29条) )。

二是除了授权管理外,还指网络游戏,游戏发行从此与电影、电视剧发行相同,预审、所有发行都一定会受到审查。 (第27条、第32条) )。

第三,不准出售许可证和借条。 网站域名、智能终端APP等出版平台和技术设备必须归被许可方所有。 许可方的涉外合作必须得到总局的批准。 虽然必须从字面上拒绝vie的道路,但是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实行还需要注意。 (第8条、第10条和第21条)。

“互联网出版新规的法律解读:要新媒体办证是胡扯吗?”

三个悬念是《规定》尚未确定的重要制度,期待在后续配套政策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是网络出版服务的种类和边界(第2条);

二是特别管理股规则(第22条);

三是在原件上做标记的具体方法(第29条)。

关于网络出版不允许外资配比的事,早就这样了,所以没必要惊讶。

二、关于新的各种争论

本以为这件事结束了,但两周后突然在网上成为了话题。

首先,盯着《规定》的动画、有声读物等几个文字,说从3月10日开始外资公司不能在中国大陆国内提供视听服务。 之后,微博、微信上据说有数以万计的新媒体需要证明。 不久,新媒体开始说证明是无稽之谈,腾讯、微博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才是出版者,他们只要进行取证就可以了。 此外,还有人表示,这些大型互联网企业本身通过vie结构规避了外资管制,取得了牌照。

“互联网出版新规的法律解读:要新媒体办证是胡扯吗?”

有一次,各种各样的观点涌上云霄,读者们一面骚动一面被无知所笼罩。

产生这样的争论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信息出版和广电总局没有同时确定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和副本,这是网络出版物与信息、视听节目、其他副本的区别,也就是我前面提到的第一个悬念。

二是熟悉网络的新媒体作者对中国网络文案的监管体系不清晰,但新媒体定性问题特别多,业务与监管边界并不清晰,实务界也存在争议。

争论发生后,很多朋友来找我讨论这些问题,其中不乏监管和实务界的专家。 这要重视我,整理自己的观点来应对。

虽然错误的地方是不可避免的,但为了消除产业上的顾虑,促进规范的迅速发展,期待着会有一得之功。

三、视频网站不是网络出版

首先,需要确认视听业务中有外资成分的限制,但这个限制与这次实施的《规定》没有关系。

目前,海外上市的网络视频公司通过vie法规避了这一政策限制,但限制它的牌照不是“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是“新闻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这两项业务的监管权现在属于信息出版和广电总局,很多人把两者混淆了。 但实际上,出版工作属于原信息出版局的监管范围,视听服务属于原广电总局的监管范围,两者风马牛不相及。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一)中提到的动漫、有声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产品,是指在文案和产品形态上与以前出版社出版的音相产品类似的原创作品,如原创的听书、有声小说、声音。

四、新媒体的定性真的那么简单吗?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新媒体吧。 真的像大家讨论的那样,都需要网络出版的牌照还是不需要?

为了提高媒体质量,我认为有必要区分网络出版服务和社会交流产品、常规发表和发表、网络信息新闻服务三个近似的概念。

(一)网络出版与社会交流产品的区别是先发还是后发

《规定》第二条确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新闻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具有制作、加工等出版特点的数字化作品。 其中,制作、加工等出版特点强调出版服务提供者应事先知道在其平台上发表的复印件。

《规定》第九条(四)规定以前传入的出版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时,确定需要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复印件审查制度,要求事先审查发行复印件。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实行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复印件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公司实行出版物复印审查责任制度、责任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的出版质量。 责任制度、文案撰写人审查责任制度、责任制度、责任校对制度,要求网站及其相应职责的工作人员事先审查文案撰写人,有时不是事后通过通知-删除的方法进行补救,而是保障文案的合法性和出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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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微信公共平台等社会交流产品不同。

在业务实现过程中,图书或腾讯只是互联网新闻服务提供者。 根据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这类社会交流产品可能一般分为新闻服务业务中的新闻发布平台和发布服务或新闻社区平台服务。

在这种服务中,平台方不承担事前复印审查义务,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事后发现或被通知复印违法性后,履行删除义务、报告义务和在一定期限内留存新闻的义务。

从这个角度看,认为图书、腾讯等提供微博、微信公共平台服务的主体作为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不正确的。

当然,图书、腾讯等企业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才能提供游戏发行、文学原创网站等其他类型的网络出版业务,这是另一回事。

评价一项网络业务是属于网络出版,还是社会交流产品,需要看进一步确定的监管规则,确认是否委托服务提供者先审查。

(二)网络出版和常规发表、发表的性质不同(/S2/)。

《规定》第二条强调网络出版物必须具备出版特点、制作、加工等,并且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只有公司可以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具有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这些即使是原始的网络出版物,也可以看作是对网络出版物的形式专业性要求,与普通的文案、照片、小视频等文案不同。

此外,网络出版行为与普通客户的常规发表和发布行为性质不同。

对这种出版特点的专业要求与上级法规的《出版管理条例》和2002年的《网络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相同。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出版物。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响产品、电子出版物等。

根据《网络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是指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选择自己创作或者他人创作的作品进行加工,刊登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客户端

另外,《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只规定了公司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条件,是为了区分合格的申请人和不合格的潜在申请人(公司),但个人发表其发表、复印件的行为不具有出版特征上的专业性,因此,

因为,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各种新媒体账户不是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不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同样,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中,以形象推广、营销宣传、客户服务等为首要文案的公司账号,典型的是微信订阅号的服务号,而不是网络出版服务

(三)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新闻源服务的区别(/S2/) )。

的拆解表明,图书、腾讯等网络社会交流服务平台,以及上面的个人账户、个人公众号、公司营销服务号等不属于网络出版服务。

那么,其他专家提供具备出版特点、制作、加工等的单位账户,一定属于网络出版服务吗? 答案可能也是否定的。

这是因为网络新闻源服务和网络出版服务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的业务。 前者原属于国务院信息管理监督,现在属于国家网络新闻办公室监督管理后者原属于信息出版局监督管理,现在属于国家信息出版和广电总局监督管理。

根据《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新闻,是时政类信息新闻,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和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刊登信息新闻、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布时政类通信新闻。

“互联网出版新规的法律解读:要新媒体办证是胡扯吗?”

《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一)提出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行业内的知识性、思想性复制品、照片、地图、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本规定还继承自《网络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二)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互联网出版新规的法律解读:要新媒体办证是胡扯吗?”

从文案行业来看,这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一个是时政类信息新闻,一个是文学、艺术、科学等行业内的文案,一个强调时间长短和公共性,一个强调知识性和思想性。

2002年《网络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和这次《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都观察到了与《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的不同,没有涉及时政信息、评论及其优势的相关词语。

显然,信息、出版两个行业的业务实践、监管体制都是相适应、有目的性的。

因此,即使是推特、微信预约阅读号具备出版特征的公司账户或专业原始信息网站,如果不是文学、艺术、科学等行业知识、思想的原始文案或出版的文案的数字化作品,也可以

反而,应该证明遵守规定。

【注】我在这里说的是按照规定的,但是不知道在实践中管理是否没问题。 通过对《规定》第19条第2款的解释,将审查责任委托给网络新闻服务提供者,等待吧。 )

但是,这些公众号和网站也别太早高兴。 涉及时政信息新闻、评论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许可证》。

目前,《互联网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也正在修订中,预计对申请条件的限制将更加严格,同样也不允许外资成分参与。

如果是可以通过复制在两者之间打边缘球的专业图形媒体投稿,选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可能比选择“网络新闻源服务许可证”更容易。

(/S2) ) )五、另外两个vie ) ) [/s2/] )拉伸)

2000年正式上市以来,通过vie结构规避外资产业限制成为外资进入、新闻网络公司控制的必杀技,屡试不爽。 (对vie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我去年写的文案《网络vie变局再加上篇:迈向vie时代,新闻网的新出口》) )。

事实上,去年这个时候公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表明,为了利用vie解决回避外资领域限制的问题,特别管理股制度是专门为关门而打开的窗户。

所以,vie正在成为历史现象,用vie继续回避并不是很远。

另外,即使是现在使用vie结构的企业,也并不是持有网络出版证。 据我所知,有新闻网和搜狐。 其他的,请自己调查!

谢谢你看现在! 最后,虽然不一定,但希望抛砖引玉,特别是对网络法律实务工作者和后续监管政策的确定有一点帮助。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互联网出版新规的法律解读:要新媒体办证是胡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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