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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此规定进行了一点研究拆解,第一是三个问题。 1、规定要管理什么; 2、规定如何管理3、什么是数字作品?
作者:魏武挥魏永征
3月10日,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实施,02年版《网络出版管理规定》废止。 这本书是信息出版广电总局(根据今年全国人大的决定由信息出版总局和广电总局合并而成,本文有时简称总局,但不是以前播放电影电视的广电总局)、工信部共同制定的部门规章,引起国内外许多热议。
作者观察到两个方向成为焦点。 其一,外资企业不能从事本规定定义的网络出版服务,这给外资企业带来了一点恐慌。其二,近两年来,大陆新媒体概念盛行,许多家族和微型组织都选择了微信公众 有论者认为,这一规定对新媒体形成了所谓的新媒体地震。 因为取得出版许可证不容易。
真的是这样吗? 本文对此规定进行了一点研究拆解,第一是三个问题。 1、规定要管理什么; 2、规定如何管理3、什么是数字作品?
一
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一共分为三个阶级。 最高等级的法律(如刑法)是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间阶段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最低等级的部门规章由各部委自行制定。 本规定由总局和工业信息化部公布,属于最低级别的部门规章,理论上不得与上位法发生冲突。
本规定的第一个重点在其第二条,通俗地说,该条规定了本规则可以管理什么。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新闻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新闻互联网普遍提供的具有制作、加工等出版特点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如下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行业内智力、思想的复制品、照片、地图、游戏、动画、有声读物等原创数字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响产品、电子出版物等复印件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用选择、编排、聚合等方法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你怎么理解?
二
第二条整体,其实是网络出版的定义。 所有符合该定义的数字副本,均应适用本规定。
在上个网络时代,管理当局、行业、学术界、甚至职业大众对出版的看法,其实都是大规模的复制。 一个一个手写文案,不能看成出版。 但是,如果进行一定规模的复制,或者干脆在大众媒体上刊登并普及,那就是出版了。
网络上的复制,理论上具有不经过大规模复制就可以得到大规模传输的效果。 例如,在中国最大的社会交流平台wechat上,每天有10万次以上被浏览的公共账户的复印件,但其自身的分发不需要复印过程。
因此,中国政府对出版的管理,核心的构想都是管理大规模的文案行为。 杂志当然在这里,游戏也由信息出版局管理。 由于早期的游戏依赖光盘销售,因此是需要大规模复制的出版物。 另一方面,在电视播放领域,从以前传来的意义上来说,与出版没有太大关系(电视播放行业和大规模拷贝的关系很远),所以不是隶属于一个版署而是隶属于广电总局进行管理,但是在dvd和唱片这样的大规模拷贝中,版署又可以管理了
另一方面,年,广电总局和出版总局根据大部分委员会的大致情况,合为一体。 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管理当局需要重新审视无需网络出版这一大规模的文案就能获得大规模的宣传效果。
第二条的第二、三小条的复印件其实很容易理解。 只不过是物理世界中物理拷贝在虚拟世界中的映射。 关键是第一条。
要点有两个。 1、文学、艺术、科学等行业;2、有知识性、思想性。
等等字其实很宽,感觉涵盖了一切。 准确的是文学、艺术、科学三个行业。 财经不是本规定可以涵盖的行业吗? 娱乐不是这个规定可以涵盖的行业吗? 一等字,大概可以盖吧。
如果说娱乐的知识思想性不足,那么财经行业,无论如何都是知识性的、思想性的。
更大的源泉扣缴在第四条中。 总局认定本法规可以管理的,属于管辖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必要看一下上位法。 是总局上级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称为行政法规。 2000年的《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办法》。 在此基础上规定从事信息、出版、教育、医疗等新闻服务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本《办法》修改意见征集稿中,需要经过审查同意后变更为许可。 例如,我得到了信息刊登的许可,必须申请出版许可吗? 我个人的看法应该不需要。 两者的内涵其实不太容易区分,没必要多次重复吧。
当然,如何实施要看3月10日以后了。
三
明确可管理范围后,下一个问题是如何管理。
答案是“通过车牌”。
在中国大陆,开设网站需要牌照。 最容易拿到的牌照是备案。 这个也经常在各种网站的最下面看到。 北京国际奥委会提供***。 (后面是数字。 北京代表这个网站向北京报告。
备案和许可出现在2000年的《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办法》中。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新闻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的非营利互联网新闻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备案制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是你需要备案。 取得备案时,发包人需要填写企业资料等。 理论上,个人用身份证号码也可以备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人获得备案的可能性远远低于企业获得备案的可能性。
因为申报不是许可,所以在申报理论上,申请人没有任何门槛限制。
允许比申报高一级的东西。 具体来说,网站底部标注有电信和新闻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俗称icp经营许可证) )的文字。 许可制和备案制除了对申请人有不同的要求外,还可以简单说一下。 备案制是指只要满足硬性条件就应该给予,并不是只要满足硬性条件就必须给予许可制。 可以发行给你,也可以不发行。 。
在中国,所有服务器位于大陆的网站,必须至少取得备案一级的牌照,如果涉及经营范畴,必须取得icp经营许可证。 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许多网站都涉及互联网经营(例如发布网络广告),由于规模小,通常没有部门批评是否备案。 但有一些是肯定的,规模大到上市水平的都持有icp经营许可证。
新版本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没有提到备案制,有其道理。 虽然新版本的《网络新闻服务管理办法》还在修订中,但另一部上位法《出版管理条例》确定了规定出版许可制。 所以,一旦网络服务被明确具有网络出版的性质,就不仅仅是备案了。
四
第二章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这比第二条里等行业和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这个词杨不详的表述更清楚地传达给了所有参加者,需要得到许可。
第二章整体阐述了许可发放的条件。 这包括许多媒体讨论的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在内的机构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关于第10条,我觉得舆论有点震惊。
上述icp经营许可证通常只向内资公司或外资非大股东的合资公司颁发,外商独资公司无法获得。
但是,中国有很多在海外上市的网络企业。 他们是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这个基础证据的呢?
答案是vie制度。 这是多种庞杂的制度安排,简单来说就是内资企业申请牌照,外资企业(通常在某群岛注册) )申请海外上市。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没有任何股权关系,有些只是合同。 内资企业将其全部权益转让给外资企业。 正因为合同是可变的,所以被称为可变收益实体(在英语中称为vie )。
vie制度于2000年首次上市,至今已有16年。 这是一个相当成熟的商业制度安排,明面上属于有点灰色地带,但互联网企业的投资者们早就不知道这个制度安排了,所以第十条的规定完全不足为奇。
五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条文:
第九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一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 及第三款除法定代表人和第一负责人外,有8名以上需要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的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出版者,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者不得少于3人。
这给许多互联网创业企业带来了很高的门槛。
以国内知名问答网站和科普类网站果壳为例,这两个网站很容易归于第二条第一款中定义的文学、艺术、科学等行业中知识、思想的原创数字作品。
按照以往的方法,他们只要取得备案就可以开设,要求高价,取得经营许可证就完全没有问题。
实际上,这两个网站的首页下面,都是北京icp准备,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标识。 如果需要,获得许可的网站必须显示在首页。 有理由相信这两个网站还没有得到经营许可。 (根据互联网新闻服务管理办法,网站主页未注明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新版的规定,他们很可能会被要求获得网络出版服务的许可证。 而且,在取得这个许可证时,他们需要:
1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须取得出版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根据大陆体系,为主任记者或职称)第四十四条还规定,须取得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 )员工队伍中至少有3人具有中级者的作用。
3 )至少有五人获得资格认证。 这个认定不一定是职务,但必须总局同意。
职务体系通常常见于国有公司和事业单位。 例如,大学的职务人人都有。 因为职务和个人收入是联系在一起的。 但是,在民营公司中,大部分人没有角色。 因为角色是否具有与个人报酬无关。
这个新规则实际上给很多民营网络企业带来了麻烦。 像知道水果壳的网站,规模已经很大了,员工队伍有一百人左右,总是去处理一二。 此外,还有许多公司在天使轮a轮投资。 员工不过十多人。 找几本职务证书很难。 这条规则还特别证明了你必须是专家。 也就是说,创业团队必须从9人开始。
但是,回去,有必要死这个职务条件吗? 条文中也有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同意的说法,也可以讨论职业资格和职务是否同义,这要看行政机关在实施时给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取得同意,以及实施情况。
六
大陆现在盛行公司新媒体的概念。 这个概念首要说明了公司建立媒体获得观察力,提高业务效率,例如节约了大量的营销宣传费。
公司开设自己的官网也不是什么稀罕事,早就有了。
现在的问题是,比如酒店开设自己的网站不是出版服务吗?
如果严格适用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酒店网站也应当具备知识性、思想性(至少是一定的知识性,例如烹饪方法的演示)。 那么,后面的许可要求该怎么办呢?
所以在实际技能上会遇到一定的问题。 但是,第二条第一款说的是文化、艺术、科学等行业,不包括在饮食和其他行业中。
但是,财经网络媒体、科技网络媒体等行业不包括,恐怕很难说。
七
最后一个问题:第二条中所谓的数字作品,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 网站? APP? 微信公众账户? 微博?
网站一定属于被管理的范畴。 本规定前后出现过9次网站字体。 从过去的操作来看,这个网站经常被理解为具有独立域名而不是子域名的网站。
例如,提供博客服务的网站至少需要取得在icp中注册的级别的牌照,但在该网站上开设博客的个人和组织需要在icp中注册。
在舆论场合热烈讨论的新媒体地震,我觉得有点言过其实。
微信公众账户平台需要获得出版服务许可证,但不需要开通微信公众号。
如果开设微信号的个人或组织需要获得出版许可,微信客户也需要获得出版许可。 此外,还有今日头条的头条、淘宝头条等。 关联面太大,没有操作性。
第十条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公司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公司或者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先报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审查许可。
这里有一个和个人的项目。 这可能和新媒体有关。
例如,今天的头号人物,有些顶级人物每月都会从平台得到物质援助,但一月份需要约定几个顶级人物。 这不是项目合作吗?
假设被视为项目合作,该新闻总局的批准是一议还是批量批准?
没有定论。 还是取决于操作性。
但是,要说新媒体地震,未免太夸张了。
但是,将来基于该规定对移动网络内的APP应用进行许可管理的可能性很高。
特别是关于安卓阵营的APP,由于苹果本身没有在中国配置服务器,所有的APP都存放在国外服务器上,所以理论上中国的法规不容易管理。 但是,信息表达并不要求苹果的合作。 但是,安卓上中国本土的APP商店太多了,提供APP的存储、下载服务,具备了操作性。
八
如果被要求获得出版服务许可证而未能获得,结果是什么?
切断。
本规定由总局和工信部公布,工信部通过切断(俗称拔网线)具有执行能力。
在过去的操作中,没有备案制的网站,中国大陆的所有isp (包括云服务)都不接受该网站进入服务器。
将来有可能发生同样的事件。 需要出版许可,但未取得,未提供访问服务。
但是现在中国有近400万个网站,这个库存管理需要花很多功夫。
还是那句话,第二条中的等行业中的等字,看看涵盖了多少。
最初的媒体
注: icp经营许可证是最基础的许可证之一,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限定外商独资或合资公司,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外商独资或51%以上的大股东合资公司通常无法取得该许可证。 许多在海外上市的互联网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远远超过了这个许可。 例如,本业务为信息业务(需要信息业务的许可),优酷为视频业务,需要视听业务的许可),他们需要重新取得的特别许可,明确规定只向内资公司发行。 而vie制度在这种时候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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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武挥,科技专栏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教于天奇阿米巴基金( skychee )投资伙伴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新版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重点在哪里?”
地址:http://www.ulahighschool.com/uiitzx/5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