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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在中国输掉了举世瞩目的iphone商标诉讼
原告:苹果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企业
案件类型: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原告需求:在中国垄断iphone商标,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
事件核心:苹果在中国注册的iphone商标的审查采用分类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像)等商品中; 新通天地所有的iphone商标被指定用于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等商品。 如果苹果要求不允许新通天地iphone注册商标,只能通过说明苹果iphone已经出名,从而使受保护范围突破注册的商品类别。
判决依据:本案中,新通天地所有的iphone商标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指定用于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钱包、革制绳索等商品。 苹果的iphone手机于2007年6月上市,从2009年10月开始在中国大陆正式发售。 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iphone商标在提出异议的商标申请前就已经出名了。
判决结果:驳回苹果企业的上诉,维持原审。 这意味着苹果不能在中国大陆垄断iphone商标。 苹果拥有的iphone商标通过注册时核定采用范围的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即只能在国际分类第9类内采用的新天地获得了iphone第18类商标权的归属。
判决后,外界反应:多家海外媒体宣传苹果企业商标案败诉,部分与苹果企业业绩下滑等新闻一同评述,指出中国遭遇滑铁卢。
判决后的最新情况:苹果通过海外媒体表示强烈不服,并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审申请。
世人怀念乔布斯的时候,不仅记住了他伟大的创造,还把他和iphone紧密地联系在一起,iphone成为了他人生中不可分割的象征。
但是,很少有人观察到,乔布斯当时梦想从美国思科系统企业获得iphone商标的采用权,但被思科企业高管查尔斯·让·卡罗尔无情拒绝。 苹果企业不得不通过发布iphone产品的方式寻求思科企业和簿公堂,以诉讼和解的机会获取iphone商标。
可以说,iphone的商标自其诞生以来,充满了传说,也从未逃避过诉讼纷争。 因此,苹果企业首次发生iphone商标权诉讼,不是因为中国,而是因为苹果企业控告他人侵害了iphone的商标权。 相反,是苹果公司通过侵权的方法获得了iphone。
2007年1月10日,思科公司向美国加州北部法院正式提交苹果公司诉讼申请,阻止苹果公司侵犯、故意复制和录用思科公司的注册商标iphone。
福布斯网络版引用了问答网站quora的复印件,介绍了苹果公司如何从思科公司获取iphone商标的采用权:
在与思科合作获取iphone商标的情况下,苹果的规模小于思科。 因此,思科当时负责此事的高级管理层查尔斯·吉安卡罗尔知道,他在谈判中占优势。 但是,乔布斯有他自己现实的扭曲力场。 他多次在电话里与吉安卡罗协商取得iphone商标,但多次被拒绝,吉安卡罗说那没意思。 但是乔布斯没有放弃,每天都通过电话和吉安卡罗尔取得联系。
乔布斯在打消耗战。 他在情人节下午6点给吉安卡罗打电话,问我在家能收到电子邮件吗? 这是吉安卡罗尔无法理解的事,乔布斯试图让吉安卡罗尔烦躁。
乔布斯表示,思科在技术上失去了iphone的商标权。 那是因为没有采用商标。 吉安卡罗拒绝了乔布斯的要求,说允许苹果使用iphone商标没意思。 随着iphone上市日期的临近,乔布斯没有放弃,而是增加了和吉安卡罗的电话次数。 他最后表示苹果将发布iphone,并与思科公开发行图书。
iphone发布后,思科提起诉讼,两家企业的律师和高管坐下来进行谈判。 据悉,双方同意,以换取苹果使用思科设备升级互联网和采用iphone商标的权利。
对苹果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谈判策略。 因为即使没有达成协议,苹果也会在升级互联网时采用思科的设备。 因为苹果已经采用了思科的设备。 乔布斯在谈判中可能会威胁更换juniper networks的设备,这将是一个双输的局面。 他认为这是吉安卡罗从交易中获益,但实际上乔布斯几乎免费获得了iphone的商标。
由此可见,iphone的商标并不是苹果公司的原始智慧和理所当然的知识产权。 而且,通过诉讼达到商业目的,对苹果公司来说从来不齿。
苹果将对中国提起诉讼
众所周知,苹果公司最初不是做手机,而是做电脑类的产品。 所以,苹果企业在2002年的时候,在中国大陆只注册了电脑类的iphone商标,并运用到了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商品上。 正好那个时候,中国本土的汉王企业开始开发智能手机产品,推出了e-phone和i-phone等产品,并于2004年申请了i-phone商标的注册。 注册的商品种类也包括手机。
2007年,苹果公司推出了iphone手机,但未能进入中国市场。 那个时候,在中国市场买不到iphone手机。 理由之一似乎是手机i-phone商标权为汉王企业,iphone商标和i-phone商标为近似商标,所以苹果无法注册。
2009年,苹果企业提出购买汉王企业的i-phone商标,双方签订了i-phone商标转让协议。 之后,从2009年10月开始,苹果企业的iphone手机在中国大陆正式上市。
并不独特。 从2009年开始,苹果企业和唯冠企业再次对ipad平板电脑提起诉讼,到去年7月,苹果企业和唯冠企业就ipad商标案支付6000万美元达成和解。 从那时起,iphone和ipad产品在中国许多城市大受欢迎,大部分果粉们合理地认为iphone只有苹果公司有。
以上事实再次说明,苹果企业通过诉讼和解,一次又一次地获得了想要的iphone和相关商标。
但在这一时期,也就是2007年9月,俄罗斯爱克斯坦有限公司相继设计了iphonegphone商标,并向中国工商总局正式申请注册,取得了相应的商标注册证。
年,俄罗斯爱克苏姆有限企业将iphonegphone商标权转让给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企业以下,新通天地)。 新天地生产了iphone商标所属的产品,并于年9月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亚洲世界博览会上举行了公开展览。
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 通过新天地转让了俄罗斯爱克苏姆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的这笔生意,就像当年思科公司收购iphone商标一样。 唯一的不同是,思科公司的收购发生在美国,而新通天地的收购发生在中国大陆。
据一家媒体报道,infogear企业于1996年3月20日申请注册iphone商标,是iphone注册商标的最初所有者,常年销售iphone产品。 思科公司在2000年完成对infogear公司的收购后,获得了iphone的注册商标。
什么是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分类注册,根据分类不同,目前的商品和服务共有45种。 商标在某个类别注册后,该商标只在该类别内受到保护。 例如,如果a企业的注册商标b被用于食品生产,则a企业不能阻止c企业用的注册商标b被用于汽车生产。 但是,如果商标b是驰名商标,则受保护的范围将突破商品和服务的类别。
新通天地缘为什么会赢得争斗?
从2007年开始,苹果企业以iphone商标出名为由,要求取消新通天地的iphone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经审理后裁定(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经异议商标(编辑注:指新通天地受让的iphone商标)批准注册。
随后,苹果企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维持新通天地的注册。 对此,苹果企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标局的裁定。 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苹果企业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据,经审理明确。 2002年10月18日,苹果企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号iphone商标,批准注册日期为2003年11月21日,被归类为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像)等商品。
一审法院还明确表示,新通天地持有的被异议商标为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用于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手提包、皮制绳等商品
一审法院进一步明确表示,商标局经审理后制作了()商标异字第36529号《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经异议商标批准新通天地注册。 苹果企业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被质疑的商标要求不批准注册。
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制作了商评书(第135654号《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异议复议裁断书》),作为苹果企业说明知名度的证据,其商标采用时间大多在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苹果企业的商标广为人知,
虽然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手机等商品上有很高的知名度,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已经非常有名,通常被质疑的商标与苹果公司相关并不会损害其优势。 因此,裁定新通天地的iphone商标批准注册。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将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被质疑商标的注册申请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没有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况。
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07年9月29日,但苹果与iphone商标进行比较后提交的录用证据大部分都是在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形成的,数量较少,因此苹果企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iphone商标在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就已经出名了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苹果企业的诉讼请求。 随后,苹果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北京高院在审理中,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用商标是否有名,通常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基准,同时作为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商标持续被采用期间、商标普及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本案中,被质疑商标的申请日为2007年9月29日,但苹果公司就iphone商标提交的招聘证据大多是在被质疑商标申请日以后形成的,据苹果公司陈述,被引用商标于2007年6月问世,2009年10月在中国大陆市场 因此,苹果企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iphone商标在提出异议之前已经驰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维护。 苹果企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不被支持。
年3月31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至此,iphone第18类商标权依法属于新通天地。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苹果在中国输了一场令全球关注的iPhone商标官司”
地址:http://www.ulahighschool.com/uiitzx/4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