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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监督意见的意见征集稿从去年开始引起了争议。 今天的版本和去年的版本相比,其实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没有很大的偏差,比较比较宽松。 例如,对QR码支付等的创新性支付没有包含在管理中,准确地说还剩下很大空的时间。 去年的争论除了限额异常激烈之外,还有QR码的支付,今年触及此事。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如果去年进入支付账户,则无法退还4个字符。 今年可以无限量转同名的本人卡。 这些都是更温和更符合现实的方法。
尽管如此,今天还是引起了普天盖地的争论。 这场争论,其实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媒体的解读99%,包括所谓的专家解读,几乎不可信。 第一个原因是大家都参与过支付业务,但是我觉得太基础了,相反越是基础的东西,专业性就越高。 多年没有做过支付清算业务的人,不会理解里面的很多问题。 要只理解账户体系的四个字,可能需要写牛津词典这样厚的书。 所以,不是普通学者,能在网上读段子理解的,就谈不上深刻的理解。
我自己认为,如果对基础事实的理解不正确,就没有评论的基础,也没有讨论利弊对错的可能性。 所以,讨论问题本身就值得回到业务本身来看。 否则,骂到最后,到最后谁也不知道在说什么,所以在这里我自己理解这个方法,做我个人的解释,不知道对不对。 扔砖头引玉吧。
一、五千的额度怎么够? 这个问题完全不存在!
首先要让大家明白的问题是5000美元怎么够用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真的是无稽之谈,很多人被什么都不擅长的信息媒体的人欺骗了。 在谈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了解三个基础条件。
第一个前提是,应该管理的限额是指只能在用支付账户的余额支付时使用的限额。
二是如果在支付账户余额时,使用高安全级别的方法,像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那样,不受到限额的约束,可以任意金额。
第三,如果支付账户的余额没有高安全级别的验证,才五千。
这里还有一条规定,针对小额场景支付时,支付机构无条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一天累计不超过一千的情况下,可以不验证要素直接支付。
这三个关系是爬楼梯的关系,不能单独说一个。 也就是说,只有在使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支付账户的余额进行了费用支付时,才会受到这个限制。 并不是任何移动支付都会受到限制。
简单来说,你使用支付宝( Alipay )、微信支付时,只要不按照里面的余额支付,就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其实,除了支付宝( Alipay )的余额宝之外,谁能在这两家企业里放那么多钱? 而且从操作的角度考虑,采用微信支付与采用银行卡通过微信支付没有任何区别,只是直接输入密码,没有任何影响。 所以,人们没有必要考虑少于五千的问题。 因为这个问题不存在。
在这里,很多人可能不明白,为什么要限制支付余额,其实这里是这次管理方法最核心的部分。 我晚上发了微信的朋友圈。 整个第三方支付管理方法实际上是两个点,这两个点实际上是非常直接地限制余额这一核心点。
这两个要点是,第一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第二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的转账。
其实,如果能做到这两者,第三方支付就不是支付企业,而是标准银行。 也就是说,最好直接申请银行牌照。 不需要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打个简单的比喻,就像搬运工,是把不同个体在a银行的钱搬到b银行的账户。 从世界金融快速发展的多年来,支付是一种帮助资金在不同银行系统中流动的工具,本身不碰钱,但在以网络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出现后,市场上出现了两种明显的模式,性质开始分化。
一种模式是,a通过第三方账户从a的银行直接提款,然后转入b的银行账户。 虽然资金通过了第三方账户,但最终不会停留在第三方账户上。 即使有,时间也很短。 从头到尾都在银行的监视之下。 国外的paypal其实就是这个模型。
另一种模式是,实际上是a在银行里的钱,首先是a充值到了第三方账户。 第三方账户给a虚拟账户。 你可以在这个账户上支付费用、购物、汇款、充值、购买理财产品。 这个万能账户其实是这次监管方法的核心。 这是这次文件中最重要的话。 支付账户由成千上万的人查明,这叫做支付账户。 我们监管的目的是限制这个支付账户的资金录用限额,而不是限制最初的交易模式。
大多数人在这个账户上有一点资金的时候,可以进行费用、交易、转账、理财等。 就像他建立了自己的生态圈一样。 在很多交易都包含转账的情况下,a直接根据一个指令b把钱交给了第三方账户,看起来是基于费用和转账实现了账户转账,但实际上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只有账户被分配了,第三方支付给银行的资金,实际上 他只是自己调整数字,降低a资金,增加b资金,然后在需要a或b的时候
会发生问题,那么第三方支付是什么身份呢? 这笔钱到底算不算存款?
理论上,第三方支付企业没有资格吸收存款,在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时,确定规定是基于支付技术的,不是基于资金汇总的,所以这笔钱理论上由客户暂时存入第三方支付到银行账户
虽然最终在银行,但实际反应的逻辑是,a在第三方支付账户有钱,第三方支付在银行有钱,银行显示的客户名称是第三方支付企业,不是客户a,这意味着a实际上对银行的钱没有支配权。 因为统治的实际权力全部掌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手中,所以a的钱的安全取决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是否有信用。 如果第三方支付挪用资金,最终发生破产等情况,a就完全失去了资金,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企业不是支付技术企业,而是吸收存款企业。
其实,国外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同类存款金融机构。 他们实际上有极其严格的监管条例,但我国的现实是除了准备金以外,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监管。
并不是不想管理,而是因为定位模糊不自然。 存款行为不是支付行为,理论上属于银监局的监管范畴,央行只能管理支付行为。
在这里再次强调,什么是账户?
其实从本质上看,账户属于金融范畴,实际上只有在银行系统内开设才能称为账户。 里面的钱你确实可以花,所以按照你的指令比较有效地支配。 这是所有制度运行的核心基础,强制实名的重要性也在于此。 账户管理首要的是大致了解你是谁,然后确认你的身份,你就可以采用这个账户。 除了银行以外,事实上没有约束银行以外的机构的账户资金使你能够有效采用的制度。 即使你开的账户真的很有钱,也不能保证这笔钱一定能被你支配并录用。
所以,所有第三方支付企业开设的支付账户的钱看起来都是你的钱。 请告诉我每天有多少钱。 实际上,它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次的监管方法中特别强调了这笔钱。 不是存款,而是商业预付卡的余额,只代表支付机构的信用,如果支付机构发生问题,就有可能发生损失。 因此,只是看着支付账户里的哪笔钱和你一样的钱,并不意味着真的你可以控制。 第三方支付企业真有钱浪费,你也没办法。
请不要认为不可能。 事实上,国内支付企业有问题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不少。 许多支付企业利用大量客户不在银行出现的时间差,沉淀大量资金,转而为他用,但一旦出了点问题,风险就很大。
央行这次的首要监管目的是,大量的人不愿意把钱充给第三方支付。 并且,由于形成了庞大的资金沉淀最终出现了大问题,不得不使用限额的管理方法,将这笔钱从支付账户上移开。
所以5000万、10万、20万都是这个支付账户的录用额度,并不是不能采用移动支付。 可以用第三方支付工具绑定银行卡直接采用。 没有影响。 另外,也不会增加很多复杂性。 因为余额形式的价格需要绑定银行卡。 事实上,大部分顾客在这个监管方案中不会受到太大的变动影响。 大多数人都说不能网购了,不能买东西了,那是无稽之谈。 你只是不能在你的第三方账户里呆太多钱。
这里比支付账户做了两种区分。
类别是通过强实名认证的,也可以是综合支付账户
一种是非强实名认证,是一种费用昂贵的支付账户。 确实差别不大。 前者可以管理余额,也可以转账,但后者只需要费用。 转账只能由本人进行。
现在,您应该看到,支付机构不允许吸收公共存款的第一个问题是保证客户的资金最终能在银行系统内确保资金的安全。 大多数人都问,银行不会出问题吗? 这里有一点必须加以区别,就是银行出了问题至少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而支付机构出了问题却得不到保护。 他只是商业信用,丢了钱,所以只能自己找支付机构。
( )二、为什么不允许第三方支付体系内转账?
第二个问题是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实现系统内转账的原因,这实际上也并不是不旋转。 事实上,从央行的角度来看,年转账额为20万,基本上应该符合一个身体的基本生活诉求。 根据央行的指导意见,确定了所谓的第三方支付立足于分散、小额的诉求,超过一定金额的转账直接绑卡交易即可,不会增加太多的麻烦。
所以,系统内转账对个人的影响其实很有限,这个方案实际掉的是哪个第三方账户利用了系统内转账的便利,把自己变成了清算机构的行为。
这种行为其实涉及的层面很多,但最大的问题是我其实有两个:
一种方法是将资金从银行的监控中剔除,将资金放入不透明的箱子中,使其更容易形成许多可能的灰色地带。
反洗钱、反恐都是非常严格的法律法规,国际上对资金实名制要求很高,第三方支付的转账归根到底是弱实名制,他是通过与银行的多层新闻交易验证实现的,这种弱实名制的存在是资金流动
如果关注防止洗钱法,就会发现国内还很宽松,国际上这条法律极其严格。 汇丰因为参与洗钱,所以不会一次被罚款几十亿美元。 通过大量的非实名账户进行相互交易,最终在远离银行系统内的黑匣子的地方完成,这一事件必然是不可持续的,也不会被容忍。 任何国家都是这样。
其实海外同类型第三方支付企业的鼻祖,paypal的转账也同样受到很多限制。 转账结算行业通常要求在银行系统中实现。 至少所有的数据交易都必须可以在银行查询。 此外,甚至海外第三方账户也不允许拥有客户资料新闻,只需轻松完成通道要求。
国内其实恰恰相反,国内的情况是,银行不了解交易情况,不了解客户新闻,都是由第三方主导完成的,这种银行无法清楚了解转账交易的情况,必然是不可持续的,也不符合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此外,虽然庞大的转账资金在银行系统内无法实现,但社会上存在可靠的交易的情况,最终导致货币的周转速度大幅放缓,也给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所以,系统内的支付余额转账交易被刷下来,这是我个人的感觉,其实也是迟早的必然事件。
( )三、到底谁受伤了?
现在,我们来谈谈到底是谁受伤了。
这个问题才是重点。 我之前说过,大部分专家只是在胡扯五千个不够的案子而已,胡说八道啊。
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个导演意见的影响其实很小,几乎感觉不到。 唯一影响较大的是具有余额管理功能的一点点产品,但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
例如,余额宝的交易已经完成,虽然有实质性的影响,但是通过阿里网银行的设立和机构直接联系的方法,应该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影响。 所以,这个方案其实没有太大的影响,至少在普通民众层面上可以说基本没有影响,但到底是谁受伤了?
最受伤的一定是第三方的支付,多家第三方企业野心勃勃地想要建立独立账户的构想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其实很难过。 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极其讲究场景APP的商业模式,在两个独立支付的世界里,其他支付企业终于找到了一条很有可能的道路,迎来了这个监管方案。
我不具体评论,但这里想强调的其实是
(/S2 ) )第二大受伤的人是p2p。
目前,该方案对p2p的影响还很大。 监管层正在竭尽全力回避这个问题,但实际上从现实来看难度很大。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原始p2p第三方支付的业务APP应用。 本质上,实际上是大量支付企业通过制度设计,为p2p建立管理账户系统,大量投资者的钱进入这个管理账户,每个人都有虚拟账户。 对p2p企业来说,这个管理账户也是虚拟账户。 募集满后,第三方支付将按照p2p企业指令向指定借款方企业注入资金。
在这个概念中,其实如果理解不一致的话,p2p企业可能无法开设这个主机账户。 可以给投资者虚拟账户,但个人虚拟账户的年累计投资额最多不能超过20万。 因此,实际上投资行为必须改为第三方用绑卡的方法直接抵扣个人银行的钱,先返回p2p支付给第三方的临时账户,然后在募集期届满后,最先转到借款人在银行开设的主机账户或监管账户。 这意味着过去在p2p行业通行的第三方托管的模式已经不可能了。
这里会有两个结果。
先说坏结果。 用第三方支付建立虚拟账户的方法,可以将大量投资者的钱存入虚拟账户,必要时提取,但虚拟账户中的转账、交易、费用实际上是支付给企业自身的内部交易的。 这种与银行无关的网关交易的内部清算方法价格较低。 但是,这份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支付企业内的清算行为将被确定性地抑制,一个投资者累计达到20万人以上,就必须进行银行的网关交易,此时,价格将会上涨。 例如,过去一个人身上有上千笔投资,只要充值一次,支付账户上就会剩下上千笔余额,只要不在银行卡上提现,支付清算价格就会很低。 如果是现在的话,最高只有20万美元,所以要赎回2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需要穿越银行,会产生很大的支付费用。 这个问题会大幅增加业务价格。
在这里,可以回答很多人以前困惑的事情。 为什么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价格和信用卡还款为什么能比银行服务更快到账? 其实,这里与不太公平的竞争有关。 第三方支付以直接联系所有银行的方式,让自己成为了变态的清算机构。 a银行汇到b银行,其实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来说,也还是内部自己记账的问题,价格低,而且比较方便简单。 另一方面,银行之间的交易必须通过央行统一的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大额、小额都有收款规则和标准,也有清算中心交易时间的限制,所以反而障碍很多,比第三方支付更方便。 许多银行逆向借贷第三方支付完成跨行业交易,变相也加剧了第三方支付清算内部化的过程。
另一个结果是,如果说理论上是好的话,那就是从保护投资者的立场来看。
由于该方案打掉了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最终第三方支付只能暂时开户,资金募集结束后,需要直接汇到银行。 银行将根据相应的监管或托管合同,向具体借款人账户发放资金,至少从理论上规范p2p平台的流程。 平台接触资金的可能性也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的保护明显加强。
其实,这个监管方案与央行的网络金融指导意见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由于该文件中p2p提出向银行要求托管,也为此次征求意见稿打掉第三方支付的支付账户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只是,从实际的立场来看,我个人有两个担忧。
第一,银行进行p2p托管的决心有多大?
二是主机的价格是多少?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觉得两者都不太乐观。 所以,这也是这个方案目前可能受到的阻力最大的地方,不能轻易应对。 方案落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能否及时跟进,如果银行可以像以前一样缓慢,这个方案可能不太容易得到有效执行。 相反,马上落地。
总结一下,针对上述情况,该方案应该对p2p平台的影响有利有弊,关键要看怎么看。
另一方面切断和淘汰了大部分实力不足的企业,为市场有序竞争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弊端是银行发言权增加,对于与同行竞争较大的对手来说,这一定不是好事件。
另外,由于银行相对较慢的效率,谨慎的经营方法会大幅降低p2p的业务效率。 p2p今年将迎来大洗牌期。
四、我个人有点建议。 [/s2/]
个人认为,此次暴跌后,监管层整体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实际上变得更加严格。 这其实并不是坏事。 年我在温州演讲的时候,我翻了一下:
为了重视网络金融带来的更大风险的不明确性,无论是支持网络金融还是重视网络金融都不能忽视风险。 温州应该倒了大霉。 以前我为金融是全国之冠感到自豪,但现在可能有点郁闷。 金融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好的时候,可以极大地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糟糕的时候,反而会拖经济的后腿。 与经济的关系也是互为因果的,最好是符合快速发展,过快、过慢都是不好的事件。
金融机构的本质其实是扩大杠杆,到最后玩人的钱,带来很大的负面性。 金融准确地说没有回头路,到死也不知道哪只脚是自己的。
所以,金融并不是效率越高越好,美国的次贷危机正在反省。 方便高效的金融系统一定是好事件吗? 不,越方便的方法,风险扩散越大,系统规模越容易变大,产生的影响越大。
从互联网的某种意义上说,核心还是提高效率,所以必须考虑采用这种效率符合经济的快速发展。 否则,互联网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个节点的风险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带来更大的不稳定性。 所以,必须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另外,网络的本质是更开放,更包容,反过来说更激进,更注重速度。 网络世界里,只有快不破,什么都快,不考虑未来,做了再说,规模变大了再说,这准确地说不是好事件。 特别是在金融方面。
金融骨子里很保守,注重稳定和平衡。 不管快慢,谁活下去才是王道。 两者在思想上非常不同,在现在网络感情高涨的背景下,其实缺乏对风险的恐惧。 不要拔苗助长,要深入思考,只看好的,不看坏的。
另外,从世界范围来看,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几种模式都在一定的监管边界内迅速发展,我国目前还没有确定的监管定义。 我感觉温州要想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考虑到风险滞后等因素,还是需要制定一定的领域标准,然后以这个标准为前提,思考多快节约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 成本会更低,成千上万的人不会盲目快速发展。
这几年,我们的网络金融一直是在子弹飞的状态下进行的。 金融的便利性最终迫使许多劳动者如何野蛮地增长,而不是实际实践所谓的普惠金。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不等同于普惠金融。 我们从来没有关注过这一点。 我一直认为做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是支持微型公司,但实际上从结果来看效果也不明显。
从社会学角度看,普惠金融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需要多系统、多部门、多层次组合的综合学术命题,如果不单一加以约束的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必然无法到达普惠金融业。
这个世界上没有万能药,一个办法也没有。 需要立足之地,在一定框架内均衡快速发展,协同快速发展。 那么,比较有效的监管是不可缺少的。 因此,这次的监管意见,个人觉得其实是意想不到的事件。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先别急喷5000限额 央妈的良苦用心你可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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