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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web报道】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今天发布银监会关于p2p,即网络借贷的监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通知。

通知指出,为了规范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领域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小额公司和个人投融资的诉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新闻化部、公安部、 与国家互联网新闻办公室等部门合作研究起草《网络借阅新闻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公布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以下是意见征集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保护借贷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小微型公司和个人投融资的诉求, 基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大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

“银监会公布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释义]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贷款新闻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方法所称网络贷款是指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直接贷款 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网络借贷新闻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新闻中介公司 这类机构以互联网为首要渠道,提供借贷者和借贷者,也就是借贷者为实现直接借贷而进行的新闻收集、新闻发布、信用信息判断、新闻交流、借贷中介等服务。

“银监会公布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上是]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依法不得基于诚信、自愿、公平的基本情况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新闻服务,维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设立增资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

借款人和借款人通过服从借款人的自主性、诚实性、责任自负、风险的自我负担,几乎承担借款人的风险。 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负责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地进行新闻披露,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体制]鼓励创新、风险防范、危害规避、健康快速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为基础的监管大体落实各方面的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领域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快速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的招商工作和风险处理工作。 工业新闻化部负责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电信业务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为主负责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打击网络贷款相关金融犯罪工作。 国家互联网新闻管理办公室监督金融新闻服务、网络新闻文案等业务。

“银监会公布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的规范招商引资、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领域的自律组织。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备案登记]开展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不包括其分支机构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携带有关资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性、信用状况的同意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本法和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对备案后的单位进行判断分类,并在官网上公示备案新闻和分类结果。

网络出借新闻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未按规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贷款新闻中介业务。

“银监会公布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网络借阅新闻中介机构的备案登记、判断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机构名称]开展网络借阅新闻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应当包括网络借阅新闻中介的文字。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备案变更]互联网出借新闻中介机构的备案事项有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备案新闻进行变更。

第八条[注销备案]备案的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要终止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服务的,应当在业务结束前五天内书面通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并注销备案。

备案的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废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办理清算外,还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机构义务]网络借阅新闻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直接向借款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新闻的收集整理、筛选、网上发布,以及信用信息的判断、借贷中介、融资咨询、网上纠纷处理等相关服务。

(二)对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格条件、新闻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三)采取措施防止诈骗行为,发现诈骗行为或者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中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继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新闻披露工作,引导借贷者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借贷者充分了解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贷款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申请相关情况。 其中,网络贷款相关债权债务新闻应当及时向网络贷款领域的中央数据库申请和登记。

(六)妥善保管、不得删除、篡改借款人和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新闻。 此外,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基本新闻和交易新闻。

(七)采取依法防控措施,建立客户身份证明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管。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的取缔防范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互联网新闻文案管理、互联网和新闻安全的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贷款领域的中央数据库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禁止行为]互联网出借新闻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的网络平台向自身或相关借款人贷款;

(二)直接或者间接接受、收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约定本担保。

(四)推进或定位向非实名制注册客户融资的项目;

(五)发放贷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分割融资项目的期限;

(七)推出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贷款监管规定许可外,与其他机构进行投资、代销、定位、中介等业务的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掩盖融资项目的瑕疵和风险,用模糊语言和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推广或宣传,捏造、散布或不完整的新闻

(十)为借款用途向股市融资提供新闻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票众包、实物众包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贷款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实名登记]参加网络贷款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必须是网络贷款新闻中介机构验证的实名登记顾客。

第十二条[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善的客户新闻和融资新闻;

(二)保证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按照约定用途采用贷款资金,用于贷款等其他目的。

(三)按照约定如实报告影响出借人或者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新闻。

(四)贷款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禁止借款人行为]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另外,通过多家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或者变更项目名称,或者对项目复印件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法,对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新闻

(四)发现网络借贷新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含有本法第十条记载的复印件,并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贷款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出借人条件]参与网络贷款的出借人必须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验,熟悉网络。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银监会公布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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