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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购物聊天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顾客权益保护的证据范围扩大。 根据市工商局昨天发布的《关于建立支出环节赔偿先付制度和健全支出纠纷快速和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包括刷卡结算记录、网购时的聊天记录等,应作为处理支出纠纷的证据 该《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意见》的规定,支出环节经营者履行支出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大体上及时受理客户投诉,依法解决,自主和解支出纠纷。
市工商局副局长黄晓文表示,公司作为支出权第一责任人,要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将经营者第一问赔偿预付制纳入日常经营规范,最大限度和解支出争议,提高顾客购物满意度。 黄晓文还明确表示,市工商局将加快建立办理欠费信用评估制度,将经营者办理欠费情况作为评估公司信用挂砖的重要指标之一,定期对外公示信用评估结果。
《意见》并鼓励有租赁柜台、租赁经营场所业务的经营者,包括商场、市场、网购平台等,设立赔偿并先行交纳保证金。 对符合退货标准的商品,客户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可以先向客户办理退款。 商家在遇到故意拖延、强行拒绝、撤诉等客户难以索赔的情况时,可以开始实行赔偿先行支付制度。
先支付赔偿的范围包括:第一,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造成商品或服务价值的损失; 违约金; 售后服务和安装等造成的损失结算价格比定价等要高。
另外,根据《意见》,扩大了维权的证据范围。 以前,顾客为了维护权利只能以购物票据为证据,但《意见》实施后,顾客要么在会员制经营公司支付费用,要么用银联卡支付卡,会员记录和卡记录成为费用争议的有效证据。 此外,自身的网上购物、网络平台的购买记录、电子化的购物凭证、顾客与网络平台的信息表达记录等也是处理经营者与顾客争论的有效证据。 (记者袁国礼)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网购聊天记录可作为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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