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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下午,全国首例股权众包案今天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 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审判长殷华宣布原告飞度网络科技有限企业(人人筹平台)胜诉。 并且,被告方诺玛餐饮管理有限企业判断需要向原告支付贷款委托费用二万五千元,违约金一万五千元,被告反诉(原告为反诉原告)被告)诺玛餐饮管理有限企业出资十六万七千二百元。
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股权众包案件。 原告是所有人运营股票众包平台(国内股票众包领域市场交易量排名第一)的企业主体,被告委托原告融资88万元经营餐厅。 融资成功后,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主要交易新闻——房屋所有权有权利缺陷,新闻披露不实,合同解除,1、被告为原告委托融资费44000元,2、被告为原告违约金44000元,3、被告为原告经济损失197120 被告对此提出反诉,认为原告恶意违约,融资主体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限,融资成功后仍未向被告支付融资款,因此提出反诉请求: 1、要求被反诉人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以17.6万元为基数,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自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反诉人所有返还日) 2、责令反诉赔偿人损失5万元
对比该案中的《融资协议》是否比较有效,以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和违约责任,海淀法院做出了如下判断。 一、《融资协议》应与法律不矛盾,比较有效。 首先,关于具体依据,根据《证券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海淀法院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本案涉及的众包融资交易不是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其次,根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主要涉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禁止或否定了与本案相关的众包交易行为 二、合同主体之间的首要是中介合同关系。
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股权众包民事案件,此前备受社会关注。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对股票众包领域形成的交易规则的法律评价,特别是投资主体数量、资金托管、金融客户权益保护等问题。 此外,本案还涉及交易各方在股权众包交易中的法律定位、权利义务分配、是否为中介合同关系、交易副本是否全部有效等争议。 在股权众包专业性规定相对不足的背景下,审判结果对股权众包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和相对科学的审判规则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李根)。
与本案相比,本案法官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本科学技术以前以网络金融和股票公开法判决的相关问题为中心采访过殷华法官。 以下是采访的实录。
本科学技术: 目前,互联网金融业,特别是股票众包行业的首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殷法官: 在互联网金融业,法院的审判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基础,其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评价交易效力和性质的参考。 作为专业比较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监管大致包括方法、具体金融模式的概念和基本意见、客户保护、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款管理。 从目前情况看,网络金融法律法规仍然极少,受《合同法》、《企业法》、《合伙公司法》、《证券法》等过去刑事和民商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此外,还有调整第三方支付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调整网络银行的《电子银行领域业务管理办法》、调整平台金融的《关于小额贷款企业考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中具体应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第22条)等司法解释,对p2p和非法集资犯罪、p2p和民间借贷等问题作出了若干规定,但
具体到股权众包行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2009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发布了《私募股权众包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私募股权众包进行了 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以前称为私募股权众包)属于场外证券业务。 这些文件实际上渗透了监管部门对股票众包交易的看法。
本科学技术: 从法律角度看,目前互联网金融、股票众包行业中的风险有哪些?
殷法官: (1)借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和其他以前流传的刑事犯罪风险) p2p网络贷款、股票众包等交易模式违法违规的风险; )3) p2p网贷平台的恶意违约、逃跑损害顾客权益的风险)4)在具体交易中,融资方(项目方、借款方也有可能)恶意违约的风险等。
本科学技术: 作为法官,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特别是股票众包等新交易对现行法律的要求?
殷法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新闻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是大势所趋,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扩大就业,现有金融机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敞开了大门。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作用,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将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快速发展,扩大金融业内外开放,构建多层金融体系 无论是政府、领域还是法院,网络金融都是新事物,不仅要鼓励创新、促进快速发展,还需要解决纠纷、慎重审判,从未为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过必要的力量。 从这个角度来说,现在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对监管政策的执行和具体的司法评价都非常慎重。 法律本身落后、滞后,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评价日新月异的网络金融显然很困难,但鼓励交易和创新基本上很重要。 只有在明显超出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否定的评价。
本科学技术: 作为法官,您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从事股票众包业务的企业有何注意和建议?
殷法官: (1)创新下线,以信誉和实力成就公司品牌)2)遵循《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文案,尽快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3)为下一步的迅速发展确保空之间,要求以后工作)4)不怕诉讼,积极协助法院开展业务。
本科学技术: 作为法官,您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参与股票众包业务的社会公众有哪些注意和建议?
殷法官: (1)客观衡量自身的风险能力,投资必须慎重。 客观地说,当前互联网金融业的投资风险很大。 )2)选择投资平台时,不要单纯看某些平台的公布业务的收益率高低,而要重视公司的信用和实力。 (3)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和诉讼,重视交易证据的保留; 4 )仔细甄别真的是互联网金融交易,还是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违法集资犯罪,都有血的教训。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宣判 众筹平台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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