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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对比网络销售商品抽查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的意见》,根据规定,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部门组织平台销售商品抽查。 顾客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互联网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比较有效的联系方法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抽检过程中,平台应当配合抽检,配合抽检,不得拒绝或拖延。
工商总局表示,网络商品抽查具有可比性,利用顾客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调查网络商品交易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最终明确抽查范围和要点商品品种。 工商总局在《意见》中确定,总局指导全国互联网商品抽查,必要时开展或有组织地开展互联网商品抽查。 省级工商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网络商品的抽查,有组织地开展本辖区内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商品的抽查。 对于公众在意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由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抽检。
工商总局表示,网络商品抽查结果与网上抽查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对不合格商品,工商部门可以责令商家停止销售,客户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被认为商品有缺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抽样的互联网商品经营者采取警告、停止销售等措施,并及时向商品公称生产者所在地的有关行政部门通报。 工商部门根据抽检结果进行处罚,将处罚结果记入公司信用档案,通过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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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抽样执法机构的贸易伙伴均为
《意见》规定,取样购买样品的人既是工商执法人员,也是检验机构的人员和客户等。 对经营者、商品新闻、网络交易过程等,采用网屏、录像等取证手段记录全过程。 开箱检查、样品贴纸等全程录像保留,必要时,工商部门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确认抽检样品的交易订单等相关情况。
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了商家和平台
《意见》要求,工商部门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商家。 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的标称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也应当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 因经营者地址不详等原因不能通知的,可以在官网公告中通知。
公开抽检结果并发表综合判定结论
《意见》工商部门确定要求社会及时公布抽查结果。 包括样品名称、网上商品抽查的经营者、公称商标、公称生产者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主要不合格项目、综合判定结论等,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查的,还公布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名称。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网购假货找不到卖家平台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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