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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淀法院对原告乐视网(天津)新闻技术有限企业)以下、乐视天津企业)诉北京百度网信科技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百度企业)侵犯作品新闻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百度企业运营的百度云网盘服务采用不同方法拍摄电影《金陵十三
乐视天津企业拥有电影《金陵十三钗》的新闻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百度企业运营的百度云网盘在其网络版、手机客户端和ipad版达人推荐和热门资源中提供涉案电影的广播服务。 乐视天津企业要求法院向百度企业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4万元。
审判结果表明,百度企业作为百度云服务的提供者,在其网络版和手机客户端中,没有直接进入相关电影,但作为新闻存储空间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百度企业在达人网页上推荐手机电影, 被认为是提供iphone的电影下载,向确定页面上存在大量电影资源的顾客推荐。 然后,在ipad版网页的主要位置,对没有任何备案的7060个电影网进行了推荐和链接。 百度企业的这一行为并未直接对影视作品进行推荐和链接,但采取了对侵权客户和侵权网站进行推荐的方法,客观上增加了相关作品因侵权而传播的机会和可能性,主观上有明显的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百度企业赔偿乐视天津企业经济损失1.4万元。
判决后,双方都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百度网盘非法传递电影赔1.4万元 起诉的是乐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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