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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史青伟
日前,“网贷第一案”优易网案正式宣判,成为p2p首例集资诈骗罪定性案。
据江苏省法院网和如皋市人民法院网站消息,被告优易网木某、黄某近日经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9年,责令继续返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517万元并返还相关被害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飒告诉《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该案警醒于网贷领域,以集资诈骗罪最高有死刑,对犯罪分子无疑具有强大的心理威慑作用。
业内人士也表示,该案判决对频繁出现的欺诈性平台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在监管政策尚未确定的背景下,该判例有助于净化p2p领域。
量刑重于非法吸收存款罪
据报道,被告人木某、黄某利用优易网第三方在线贷款中介平台共收集45名受害者2000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木某年在南通注册为“优易企业”,被告人木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为被告人木某、黄某。 年8月18日~年12月21日,被告人木某在如皋市某亿丰商城,以优易网从事中介贷款为名,未经金融业务许可,编造“优易企业”系香港亿丰企业旗下成员,谎称亿丰商城需要借款。
被告木除了实际借贷给两人3%的利息或无利息的情况下采用集资的一部分资金外,这笔钱全部返还。 借款人不知道且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集资的大部分通过某投资企业投资期货和股票收购,截至去年12月21日,共亏损1259万元。 被告木某潜逃后,以宋某的名义继续通过暴涨投资企业投资期货,自年1月9日至年4月10日,共亏损20多万元。
经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木某、黄某向冯某等45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2550万元,未能退还1524万元。 事发后,高安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木某处扣押人民币2900元,并从暴涨企业职工追缴人民币10649元的被告人黄某处扣押人民币7300元。
肖飒告诉记者,被告人吸收的资金用于个人费用和投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集资诈骗罪和公共存款非法吸收罪的重要区别。
麦服副总裁刘波也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是指刑法上的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司法机关在与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比较解决时,往往会根据结果反过来追查。
此前,曾轰动一时“东方创投”事件的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邓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李泽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5万元。
区域警告的意义很大
在此次优易网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木某与被告人黄某合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诈骗行为非法集资,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刑法,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案是共同犯罪。 被告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是主犯,必须根据参加的一切犯罪予以处罚。 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案件及相关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作为p2p网络贷款的第一案,优易网络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必须对领域产生较大的影响。 肖飒此前曾告诉记者,从年案持续到现在,但一旦作出判决,对目前频繁发生的网络贷款平台跑案来说,可能会成为后续案件审理的标杆。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这类案件史无前例,但前例、后例法院判决类似案例时仅供参考。 这个事件也将成为p2p法律监管的典型例子。 ”肖飒说。
肖飒认为,这一事件无疑将对网络贷款领域起到警醒作用。 到目前为止,根据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刑的平台业主很多,刑期从缓刑到三五年不等,最高不超过十年,但集资诈骗罪最高有死刑,会对犯罪分子产生强大的心理威慑作用。 “优易网负责人在一审中被判处集资诈骗罪的领域最重要的启示有两点。 一、由于每天都与金钱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劳动者必须有底线意识、职业伦理和敬畏之心。 否则迟早会发生事故。 二、仅靠自律无法处理领域的潜在风险,只有真正实现交易资金的隔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非法集资。 ’据刘波分解。
来源:UI科技日报
标题:“P2P跑路案首判集资诈骗罪 优易网法人获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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